淺論交通肇事逃逸成因及解決辦法
作者:曾凡平 發布時間:2011-01-12 瀏覽次數:745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同時,總是聽到一些不和諧的新聞,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導致和諧社會里的不和諧,而這些惡劣的交通肇事案背后,是有深刻的社會性和制度性誘因的。我們需要以理性的思索找到癥結所在,從而匡正某些制度上的不足,從根本上防止這些惡劣事件的發生,使和諧社會更加和諧。
1交通肇事逃逸是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
“人類生活在世界上有兩種規范,一個是道德規范,一個是法律規范”1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者其逃逸的一個行為將以上的兩種規范都觸犯了,他無疑要受到道德的譴責,還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就是這樣交通肇事者為何要逃逸呢,這要從人的本性本質來說,作為一個自然人,每個人都是趨利避害的,當對個人有利時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會追求而當有害時,人們又都會避而遠之,我們知道
2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然而現實上確實,從法的經濟學視角來看,逃逸實際上是交通肇事者在權衡個人成本與收益情況下所作出的符合個人理性的選擇,即逃逸能夠實現他損失的最小化。具體而言,這是因為:
其一是肇事者逃逸既有可能也非常便利,因為肇事者控制了機動車輛,駕駛汽車可以迅速逃離現場。另外就是對交通肇事逃逸的群眾舉報及作證的人少,這是一個比較深層次的社會原因,有歷史的文化的根源。
其二是,我們對交通肇事的量刑比例有所不當。“根據我國《刑法》,肇事車撞死人只會被判輕刑,而在美國卻要受到謀殺罪指控。這導致的后果是,一些中國司機在撞傷人后,不是去救助,反而延緩救助,因為撞死一個人只要賠幾萬,最多加上一兩年刑,但救助傷者卻可能要花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元,那些沒錢的司機當然愿意選擇前者。而美國就相對較少出現這種情況,因為撞死人撞傷人對美國司機有著質的區別,撞死人他就可能要承擔謀殺的罪名。所以,如何設計一個有效的、合乎人道的罪刑比例,對于防止交通肇事者的逃逸,對改善中國的整個法治現狀,都是富有意義和挑戰性的。”3
其三是還有其他一些因素導致交通肇事者產生為避免麻煩而逃逸的想法,如在事故責任認定后,保險公司不能做到全額理賠。
針對上述幾個原因,我們發現,最直接的因素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被抓獲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只有進一步提高破案率,才有可能對肇事者構成足夠的威懾,有效減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而破案率的提高,主要涉及到警力的加強、監控措施的改善,尤其是不可忽視社會公眾的支持。而根本因素是,現行的涉及交通事故處理的法規的賠償與處罰比例有所不當,在一定程度上沒有達到威懾的力量和促使肇事者向善的力量。
3 解決辦法
為使交通肇事發生后肇事者不逃逸,法律應該考慮建立一種有效激勵與有效威懾并行的機制,引導肇事者選擇一種對社會損害最小的行為。我們的著眼點應放在制度建設上,強調司機的道德因素是解決不了現實問題的。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重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調配刑期和民事賠償比例,要使肇事者逃逸付出的代價遠大于救助傷者付出的代價,撞死人付出的代價遠大于撞傷人付出的代價,而不是相反。
二是使交通肇事逃逸與采取積極措施救助傷者的法律責任明顯不同。對交通肇事后采取積極措施救治受害人的肇事者給予一定程度的“獎勵”,例如,免予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或者對采取積極措施的肇事者,即使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一律判處緩刑,不實行懲罰性賠償等。
三是改革保險制度,實現損失的轉移。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無過錯汽車保險制度能夠向更多的事故受害者提供賠償,相比通過受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方式,所耗費的成本(包括個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其實更少。我國可以在充分考慮商業保險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實施無過錯汽車保險制度。這一點有助于將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降至最低。當然這種制度設計雖然可以降低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情形,但也要考慮它會不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因為有保險公司賠付。因此,制度設計應該考慮整體利益的平衡,措施可以多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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