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潔保障機制路徑研究
作者:肖朝暉 發布時間:2010-04-29 瀏覽次數:914
內容摘要:當今的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時代要求司法制度必須”清廉為要,正義為本”,守護好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社會利益重組的過程中,是否有廉潔、公正、中立的司法體系和高素質的司法階層可以說是關乎社會命運的大問題。
關鍵詞:權力制約 司法腐敗 路徑研究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換性決定了任何權力一旦不受制約,便必然走向腐敗。[①]在反腐方面,最高的期望是腐敗能夠被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之內,以提高整體的誠實和廉潔程度,而不是實現百分之百的清廉。[②]長期以來,我們的司法機關一直在試圖約束司法腐敗,塑造司法公正形象。筆者以為,關鍵在于應當建立起一整套高效運作的廉政法制系統,以法為主要控制手段來防止、遏制、懲治權力腐敗,達到司法公職人員廉政及社會風氣清明之目的。
一、確保自身素質層次是根本
應當承認,當前社會對司法運作已經存在相當的不信任度,這種不信任度具有社會化趨勢,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會對司法人員素質存在著普遍的不信任。在人們的心理上,只要對裁判者的司法素質產生懷疑,也就必然對過程和結果產生懷疑。即使程序是正當的,適用法律也是正確的,仍難以逃脫司法不公正的意識預設之中。如何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改變司法人員的形象是重塑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性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1.選任資格限制。法官是人格化的法律,法官的素質直接影響法治的進程。司法機關不只是糾紛的處理機關,也是宣示國家法律規則構成的機關,司法人員行為的本身就在表達著正義的風紀。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司法人員選任的資格限制至少應當嚴格把握以下的幾個方面,才能讓大量優秀人才承擔起社會道義傳達者的責任。
首先,必須受過專門、系統的法律專業教育。這是從事司法工作的前提。司法的職責是懲治犯罪,定紛止爭,沒有充分的專業知識積淀,必然無法去偽存真,厘清是非,準確適用法律,而只能憑”感覺”定奪,甚至是隨意裁判。且不說利用種種不正當手段混入司法機關的王愛茹、姚曉紅們[③],一直存在爭議的復轉軍人進法院的習慣做法就有頗多思量:盡管從戰爭時期到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軍轉干部一直是司法機關人員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一度是中堅力量,但是在早已走出固步自封、與國際接軌的腳步越來越快的今天,我們必須直面的問題是,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為基礎,僅僅依靠軍人的氣質和作風,依靠精神和信念,必然不足以成為一名合格的司法從業人員。
其次,具備良好的司法倫理道德和高尚的品格情操。這是從事司法工作的核心要素。包括熱愛司法工作,有強烈的榮譽感,高尚的道德情操,優秀的思想品質和持久的敬業精神。能夠自覺履行對社會、對他人、對職業的道德責任,盡可能地通過自身的工作把司法職業的職能給予充分的發揮,擔當起應當擔負的責任。
再次,具有堅定的司法信念,強烈的正義感和甘于寂寞的心理承受。這是一名合格司法工作者應當具有的特質。對于社會來說,司法機關是正義最后的歸屬地,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司法工作人員擔負著找尋和維護正義的神圣使命,只有以服從于法律為天職,具有獨立的政治品格和業務素質,始終保持中立和純粹,慎獨、慎行、慎言,自尊、自重、自強,才能夠達到高于一般社會人的標準,忠于職守,崇信法律,慎審明判,不為權勢所迫,不為利益所誘,不為私情所擾,出色地履行職責。
2.長期教育訓練。應當說,司法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社會結構和社會運行方式的變化,對法制建設、法制環境的要求必然會越來越高。法制建設只有跟上了時代發展的步伐,才能夠回應新的社會提出的要求,發揮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對經濟發展予以應有的推動和促進。司法工作人員身處在這樣的環境中,必然面臨著知識需要不斷更新和補充,知識面需要逐步拓展,司法技能需要不斷成熟和提高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形成一種長期不懈的教育培訓模式,給予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員不斷學習的機會。而從司法工作人員自身來說,一方面通過司法實踐錘煉司法技能,積累司法經驗;另一方面,必須樹立一種自覺的意識,時刻鞭策自己學習、學習、再學習。只有這樣,才能夠適應形勢的變化和要求,始終能夠直面任何新的挑戰。
3.良好氛圍。西方的法官群體,在千方百計地形成一種共同體意識,而這種一個群體內在的團結、自律、相互制約機制的形成取決于訓練、教育背景的一致性。解決司法腐敗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司法官員的高素質和同質性,在于必須設計合理的制度,使得擔任法官的人們是這個國家最優秀的分子,使得每一個法官都極度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地位和榮譽。這里的”氛圍”指的是一種風氣,一種約定俗成、已經形成共識的意識,如果前述的2點能夠實現,良好氛圍的形成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在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群體中,我們所要孜孜以求的,就是那種整體上的積極向上、自我約束、自我超越的自覺的人文意識和價值追求。
二、建立完善的運作機制是基礎
能夠保障司法廉潔的制度,其目標在于:在較低的層面上,使司法人員無所畏懼;在較高的層面上,讓司法人員向往尊榮。[④]只有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優化制度結構,完善具體的制度安排,才能從制度源頭上遏止司法腐敗。
1.實現法官的獨立。法官的獨立是現代司法制度的基石,包括”外部的獨立”和”內部的獨立”。前者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來自司法外部的諸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社會集團的指示、命令和各種形式的干涉,后者指法官在審判時不受來自法院系統內部的干涉,主要是上級法院和法官的壓力。法官獨立必然使法官逐漸形成責任感、成就感、榮譽感;同時,意味著無可推卸的責任。在法治健全的國家,正是獨立的法官的責任感、榮譽感和成就事業的進取心,催生了法官的清廉和公正。
法官獨立要求法官必須是法的專家,具有獨立判斷和理性思維的經驗與智慧。在任命上,由中央統一任免,并非一般有權機關的勢力范圍,避免低素質者憑借特權混入法官行列的可能性;在懲戒上,通過程序化的法制途徑和科學化的評測手段,讓”偽法官”原形畢露,無處藏身。實行不可更換制、高薪制、不兼職制和退休制等制度,實現法官優厚的物質待遇、崇高的社會地位和高度的職業安全保障,增加法官的職業榮譽感。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給予法官相應的職業保障和人身保障,在一種合理限度內擁有某種內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獨立地行使審判權,樹立法官的權威,進而維護法制的權威。
當代世界各國法官保障制度均實行報酬上的高薪制,在我國,可以考慮通過稅收調整和調整法院內部分工,逐步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如對法院的人員體制進行調整和重新分配,實行法官、書記員、法警、行政輔助人員的序列化管理,節約、合理利用審判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效用。
2.完善立法體系。”有法可依”,是司法公正的基礎和前提,法也是檢驗司法決斷是否公正的基本標準。一是加強立法工作,制定完備的法律體系,建立科學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相適應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依據,使司法機關的行為和適用法律的工作能夠納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二是理順司法機關的內外運作機制,使司法機關充滿生機和活力,得以重塑良好形象,增強公信力。三是建立較為詳盡的法律適用規則體系,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在適度的范圍之內。四是通過增加審判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訴訟過程中的救濟機制,強化當事人對法官的制約效果。
3.實行三審終審制。在司法領域實現審判獨立,就要面臨由行政制約模式向訴訟制約模式的轉變,必然要求加強訴訟結構和審級制度等訴訟制約機制的設置和運作。在我國,長期沿用的是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這種體制最大的弊端在于給予了一審過大的壓力,而同時又給予了二審過大的權力。實行三審終審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限制二審法院的權力,并給予一審法院適當的司法保護。既有利于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同時也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敗。因此,在賦予法官獨立權力的同時確立三審終審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的配套措施,是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是保障
費爾巴哈說過,人有獸性在自己之內,有人性在自己之上。失去監督和制約的權力正如怪獸的身影膨脹,只有在賦予權力的同時構筑起相應的監督體系,才能夠恰如其分地發揮出權力的積極作用。而相對于道德規范來說,法律規范具有其不可比擬的普遍性、權威性和強制性,因而強化法律監督的作用勢在必行。
1.著手引入陪審團制度。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制度)實行多年,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遠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客觀上給法官們發生尋租行為留出了空子。從遏制腐敗、還司法清明的角度考慮,應當改革現有的參審制,引入陪審團制度,用陪審團的集體力量制約和監督法官的權力。陪審團制度是在讓法官擁有充分權力的同時,由陪審團成員根據普通人的樸素理解和判斷來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受懲罰,再由法官量刑。由陪審團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和評判,使定罪程序和刑罰程序相分離,大大地制約了法官的權力。而由與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公民作出裁決,當事人就會獲得極強的公正感。
陪審團制度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體系的程序公正,因為判案程序是最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的環節,而程序是否公正必將影響到最后的裁判結果。陪審團制度的引入,在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當根據我國的國情,構造一個適宜陪審團生存的環境,并在其他配套制度上依次跟進,量力而行。
2。約束法官的司法外行為。這一問題實際屬于職業道德和紀律范疇。法官的天職是維護司法的廉潔和公正,應當在所有活動中避免不適當的行為和不禮節的外表,自覺控制司法外行為,以使得其行為與司法職責發生沖突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的限度。法官要與社會保持必要的距離,要耐得住寂寞,不為林林總總的誘惑所打動。要在法院、法官和社會之間建立一定的屏障,并且建立起與之相配套的懲戒制度和監督制度。在西方,總統可以參加一些社會活動,而法官必須保持自身的超然狀態,其社會活動受到極大的限制,除非在法庭上,其他場合很少能見到法官,這就是距離。然而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卻有一些身為法官的人與當事人之間已經毫無距離可言,達到了有損于法官職業形象的地步。有的逢請必到,有求必應;有的稱兄道弟,呼朋喚友。特別應當指出的是,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實際就是與當事人的關系,法官經常與律師、當事人混在一起,一頓飯就可以毀掉法官的權威、法院的形象。
3.引導和規范社會監督。這里主要是指公民的權利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特別是新聞媒體的監督。民主監督的實質,在于動員各種社會的監督資源,形成社會內部的多層次權力監督網絡,實現對于權力控制的綜合治理。在反腐敗進程中加強社會監督的力度,對司法界的教育整頓工作起到了良性的推動和鞭策作用。
在自由、民主的國家中,法律便是至高無上的國王。言論、出版自由,是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法進行的輿論監督,正是維護法律作為”國王”的尊嚴,與司法監督相結合的輿論監督,以司法監督為后盾,可以充分地發揮其社會效益。應當盡快出臺《新聞法》,以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同時也規范和約束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以法制權。由于法律適用涉及對法律的理解和法律適用的自由裁量,因此,對司法裁判的實體結果外部不宜直接予以評判。外部評價應更多地關注司法過程的正義性問題,即司法裁判是否遵守了程序法對司法過程的規定。盡管對程序規范的適用也有一個法律適用者的理解和裁量問題,但相對而言司法程序主要表現為一種外在的行為過程,因此,司法程序的違法與否從外部比較容易判斷。
四、社會環境的優化是必要條件
長期生活、工作在一定的區域范圍中,形成了許多錯綜復雜的關系,包圍著法院和法官,司法權的行使無法完全擺脫它們的影響。在這種環境中,單純地要求法官”中立”、”公正”、”剛直不阿”是不現實的。因此,必須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整治容易滋生腐敗的土壤,使腐敗失去生存的根基,同時也使得法院、法官得以避免不良的外部影響,公正執法,忠實履行職責。
1.建立法官交流、輪崗制度。鑒于我國當前法制的現狀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可以考慮建立起一套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和輪崗的制度,在一定區域、一定范圍、一定的時間段內,遵循一定的規律,定期輪換法官的工作崗位,使法官的工作既相對固定又經常處于一種陌生的環境中,不易于受到肥沃的人情土壤的侵蝕。從而利于獨善其身,保持中立。
2.凈化法律服務市場。我國的律師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些不健全因素,可能在客觀上助長了法官的腐敗。經常與法官打交道的律師,比起一般的當事人來說,更有機會與法官建立起密切的個人聯系,也更愿意在法官身上進行長線投資,這種賄賂也更為策略。司法腐敗的預設意識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人們對司法公正性的正確判斷。司法腐敗是客觀存在的,并且也十分嚴重。但司法腐敗的程度也事實上存在被過分夸大的現象。被夸大的一個原因是一些人不當利益的驅使。眾所周知,有不少代理人將自己敗訴的原因以及當事人的不當支出均歸結為司法腐敗這一”黑洞”。這樣一來,司法腐敗就成了一小部分人無能、不盡力、不盡責、撈取不正當利益的最大遮羞布和借口。因此,強化律師行業的自律,加強行業規制也是回復司法公正形象的一個重要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法官通過近親屬或者以前的同事代理案件來實現權力的尋租,杜絕這種現象需要更多地考慮如何激勵法官,如何讓法官自覺地維護自己的形象。
3.加強全民的法制教育,增強廣大公民的法制觀念。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法制觀念的增強,是制約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條件。應當積極投入相當的人力、財力,將向大眾進行普法教育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和戰略目標,堅持不懈,常抓不怠。如此才能夠減少干擾司法工作的因素,減少腐蝕司法人員的可能,創建良好的司法環境,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
[①] 林?著:《司法公正與司法腐敗》,發表于《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3期。
[②] [新西蘭]杰瑞米.波普著,清華MPA廉政研究室譯:《制約腐敗》,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頁。
[③]王愛茹,陜西省富平縣農民,小學文化,利用與縣委副書記白兵權的非正常關系,當上了該縣的法官,人稱”舞女法官”;姚曉紅,山西省絳縣農民,小學文化,因非常手段數年中從司機一路升官到該縣法院辦公室主任、副院長,人稱”三盲院長”。
[③] 賀衛方著:《運送正義的方式》,上海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