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正義、秩序和利益等法的價值之間會存在矛盾,在具體的歷史條件下,這些矛盾可能在不同部門法中以及立法、司法、守法等環節內部或之間出現。價值位階原則是指在不同位階上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于在后的價值。從價值位階原則在不同時期的沖突法中的體現,可以窺見沖突法的現代化的脈絡。<o:p></o:p>

 

自由居于法的價值的頂端,因其代表最本質的人性需要。現代沖突法對于自由價值的追求,主要表現在比傳統沖突法更加關注個體自由,認為法律是維護和促進個體自由的規則。由于沖突法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涉及國家利益,而是關系到對個體自由的保障以及其間的平衡。并且,國際民商事關系中有強弱之分,如果不保護弱者的制度和規則,就不利于國際民商事關系的順利發展,最終損害當事人雙方國家的利益?,F代沖突法理論越來越關注個人自由,既便于與實體法的目的和政策相一致,又有利于保護國際民商事關系中弱者的自由。

 

正義價值雖是自由價值的外化,卻無疑是沖突法中的首要價值。“在沖突法領域中,有關公平和正義的一般考慮,在發展這一部門法的過程中起到了特別重要的作用。”[1]然而,傳統沖突法和現代沖突法所追求的正義價值的內涵卻不盡相同。<o:p></o:p>

 

傳統沖突法重點關注通過適用規范產生準據法的過程是否適當、公正和正義,而不管適用該準據法所產生的結果是否適當、公平和正義。因此傳統沖突法的正義,主要表現為形式正義。[2]

 

至于現代沖突法中的正義價值,一方面,超越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是現代沖突法許多新學說的一種極其明顯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現代沖突法的特點——分析方法以彈性條款的形式成為了法律選擇規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傳統沖突規則作為硬性條款仍是法律選擇的基本組成部分,也在向靈活性方面發展;擴大適用法院地法仍是現代沖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理論出發點已從屬地主義轉向法院地本位主義;主張具體案件的公正解決作為一項具體原則,取代了傳統沖突規則所確定的確定性、可預見性和一致性——無一不體現出現代沖突法對于實質正義的追求。

 

秩序價值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在沖突法中,法律秩序的理性化過程,必然包含著一個系統的和客觀化的價值關系的普遍形成,以及理性化的意識形態確定、論證與不斷完善的實體理性化的過程。[3]另外,現代沖突法對于傳統沖突法的確定性、可預見性和一致性等基本特點的削弱,也是秩序價值讓位于正義價值(尤其是實質正義)的表現。

 

利益價值的位階低于自由、正義和利益這些基本價值?,F代沖突法理論克服了傳統理論中片面強調國家利益,主要根據國家利益或法律來決定法律適用的弊端。因為沖突法不光調整國家之間的民商事關系,甚至在大多數情況下,個人的利益關系是沖突法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因此,現代沖突法改變傳統理論缺乏個人利益的考量,轉而加強對個人利益的關注是符合實際要求的。[4]

 

沖突法現代化的步伐不會就此停住,因此觀察、梳理和預見價值位階原則在沖突法中的微妙變化對于沖突法現代化的研究具有很大意義。<o:p></o:p>

沖突法的價值導向即在于不斷追求更高、更大范圍的和諧、有序、協調的價值實現。[5]

 

 

參考文獻:

 

[1] 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429

 

[2] 李雙元:《國際私法正在發生質的飛躍——試評&lt;20世紀末的國際私法:進步抑或倒退&gt;一書的總報告》,載《國際私法與比較法論叢》第5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

 

[3] 徐冬根:《國際私法趨勢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月,第163

 

[4]肖永平、周曉明:《沖突法理論的價值追求》,《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7年第3期,第140

 

[5] 沈涓:《沖突法及其價值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9月,第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