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審判一向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個拳頭產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亮點。而從美國次級債開始,由信用缺失引發的金融危機席卷全球,對我國的影響也迅速從金融、房地產行業迅速蔓延至幾乎所有生產、流通領域。案件的處理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社會效果也受到了很大局限。那么,在這一嚴峻的社會經濟和執法環境下,作為法院亮點的商事審判法官,應該如何調節其職責?與我們身處的這個變數眾多的社會更和諧融合呢?我們帶著這個問題,思考了很久,也作了相應的考察和論證。

 

近年來,民事審判方式被現代化、程序化所取代,深入群眾、調查研究逐漸由常規變成了例外,坐堂問案成了定律。目前我國法院民事審判人員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年輕化、專業化與職業化,但是這些年輕的同志社會閱歷較淺,對鄉土人情知之甚少,缺乏對傳統審判經驗的繼承,使法院工作和人民群眾距離在拉大。以往商事審判的亮點只是亮在審判臺上,顯然已是不夠的。走進企業,走進經濟行業的第一線,與企業的決策者、經營者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交流,深入他們的日常生存環境,培養積累相互信任的感情,才能充分發揮我們商事法官的潛在能力。

 

綜觀整個新北區,區內優勢企業既是新區產業大發展的產物,更是產業大發展的縮影。法院作為掌握司法權的國家審判機關,不能將審判工作與一方經濟發展割裂開來,而應是做深做實司法延伸,以司法職能幫助政府作為、規范企業經營活動。為區域發展營造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構建誠信規范的經濟秩序,更好地發揮保障與服務作用,既是法院工作的應有之義,也是時勢的必然要求。

 

而部份企業對法院功能認識存在局限。在走訪區內部份優勢企業與其代表進行座談時,即有代表坦言他們對法院工作的定義“左右就是審案子”,對近年來在改革期間法院推出的司法服務措施知之甚少。況且如果“沒有官司”,也就沒有了解的必要。結果是,我們透過數據看到,由于對法院和訴訟功能本身的片面了解,使其產生經濟糾紛的癥結始終不能“順玉之紋而剖析之”,這也是目前造成優勢企業涉訴案件數量少而類型卻高度集中的原因之一。

 

正因如此,商事法官走出審判大廳,介入經濟主體的經營活動中,引導其采取正確的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第一時間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進行心與心的交流,化解隔閡與不信任,顯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基于這一社會發展大環境的要求,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在走訪本轄區企業的基礎上,有重點的選擇一些企業,與這些企業已簽訂或將簽訂法企共建協議。法官們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從法企簽訂的協議內容看,這一形式,代表著新時期作為民商事審判法官的職責的延伸和拓展,代表著我們法官介入經濟領域的創新理念。

 

協議確定法院和企業兩者的義務,強調甲方應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全方位為乙方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應密切關注乙方在金融危機影響下的經營狀態及實際困難,指導企業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市場行為,預防和減少糾紛,提高企業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等等。而協議中對乙方的守法經營、提升企業形象,提高職工素質、創新企業經濟制度,確保企業和諧發展、注重履行社會責任,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也作了明確規定。

 

分析法企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可看出,作為乙方的企業在與甲方的共建活動中,通過與甲方溝通交流,及時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反饋給甲方,可以贏得甲方專業知識上的幫助和指導,在共建中提升自己,在共建中日益壯大發展經濟規模。而通過向甲方開放經營活動場所,讓甲方年輕法官熟悉掌握紡織印染行業的專業知識,使之成為甲方的一個法官紡織印染業務培訓基地,甲方在共建中也可獲得專業知識的提升。

 

當然,走進企業服務企業得有一個限度,即法企協議中約定的“為確保甲方公平正義的職責不受影響,雙方不就個案進行探討,杜絕以和諧共建的名義搞地方保護主義的現象發生。”如果不設立這個門坎,就難以避免法企共建的弊端:即法企不分。

 

商事法官走入企業,正是順應時代發展的新要求。從本文分析的法企之間簽訂的協議內容看,這一形式,代表著新時期作為民商事審判法官的職責的延伸和拓展,其成效如何,將等待時間和事實的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