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太倉法院在執行中處置被執行人整體資產,特別是參與財產分配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假債權”現象,表現為當事人間虛構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合法方式謀取生效法律文書,再經過強制執行程序,達到逃避債務,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一現象不僅嚴重侵害了其他合法債權人的利益,也嚴重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并且也容易引起合法債權人對法院和法官的質疑,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案件特點

 

1、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生效法律文書。有些被執行人在被法院強制評估、拍賣其資產時,為逃避債務或者能從拍賣資產中獲得利益,往往采取與他人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故意擴大債務范圍,通過訴訟方式獲得生效法律文書,從而為參與分配財產提供法律依據。

 

2、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密切。從“虛構債權”獲取財產分配的案件當事人來看,他們之間一般都存在著親戚、朋友、同學等特殊關系。案件在審理期間,他們往往配合比較默契,容易使惡意串通、制造虛假證據的材料欺騙審理法官,迅速達成調解協議,獲得法律文書。

 

3、涉案執行標的呈大量上升趨勢。由于當事人之間關系比較密切,容易制造虛假證據,違法成本較低,并以合法形式為掩護,大大刺激了當事人虛構案件標的額的欲望,造成涉案執行標的呈大量上升趨勢,不斷達到他們逃避債務或從中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4、嚴重侵害其他合法債權人的利益。涉及參與分配的案件,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如果讓“虛假債權”的申請人如愿以償的獲得其利益,必將嚴重侵害其他合法債權人的權益,造成財產分配不公,也有損于司法公正性。

 

二、原因分析

 

1、法律對“虛假訴訟”行為懲罰力度不夠。近年來,虛假訴訟的現象十分普遍,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規定的懲罰力度不夠所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虛假訴訟”作為一種妨礙訴訟的行為,對于情節較重的才處以罰款或拘留;況且我國刑事立法中,尚未針對虛假訴訟規定刑事責任。由于虛假訴訟能夠帶來巨大經濟利益,而目前的處罰措施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因此,很難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

 

2、當事人獲取的利益遠大于違法成本。由于當事人之間關系熟悉,出于人情關系或者許諾給予好處,他們之間的“糾紛”因串通提供的證據材料比較清楚,一般很容易調解成功,因此,違法成本較低,而一旦“虛假債權”在執行程序中實現,他們將獲得更大的利益,或是成功逃避了債務,或是從中獲得更多的非法利益。

 

3、審理過程中 “虛假債權”認定難度大。在目前的司法背景下,強調調解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虛假債權”的雙方當事人往往利用法官調解的機會,對虛假的證據材料予以承認,并且調解過程中相互間配合默契,不存在激烈的爭論場面,有的當事人為了不露出破綻,干脆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因此,審理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很難辨別“虛假債權”。

 

4、有些委托代理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些委托代理人為獲得高額的代理費,全然不顧職業道德要求,利用自己熟悉法律規定的優勢,為被執行人出謀劃策逃避執行,甚至直接參與制造“虛假債權”的證據,充當了“虛假債權”實施者的幫兇。

 

三、對策建議

 

1、加大對“虛假訴訟”的處罰力度。“虛假訴訟”的成功為當事人利用“虛假債權” 參與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為從源頭上減少甚至杜絕“虛假債權”的出現,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處罰力度。除了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措施制裁虛假訴訟行為外,還要加強對虛假訴訟行為的刑事立法,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加強證據審查力度,提高防范“虛假債權”的意識。因為“虛假債權”往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依照相關的證據規則對證據進行嚴格審查,特別要加強對自認證據的審查力度,既要審查證據的來源,也要對事實發生的法律行為進行審查,切實提高防范“虛假債權”的意識。

 

3、加強對法律從業者的規范和監督。法院在案件審理時發現代理人有違反法律或者職業道德要求的,應及時向司法部門、律師協會等部門發出建議書,要求加強對律師、法律工作者等代理人的規范和監督,提高其職業操守,凈化執行隊伍,對于發現嚴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作出處理。

 

4、加強媒體宣傳,提高誠信守法意識。要積極加強與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的聯系,通過加大法制宣傳和反面典型案例報道等多種形式,宣傳依法如實參加訴訟的重要性和“虛假訴訟”的違法性及其法律責任,提高公民的誠信守法意識,從而在全社會營造一種誠信訴訟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