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滄浪法院反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年齡認定上的問題和建議
作者: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4-29 瀏覽次數:901
近年來,蘇州滄浪法院一直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自2005年至今,法院共審結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百余起,判處未成年人犯200余人。在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提高審判質量,積累辦案經驗的同時,就多年在未成年人涉刑案件中年齡認定上所遇到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主要問題:
一、公檢法三部門在對年齡證據的收集、舉證、質證和認定的分工上相對模糊。法院在未成年人犯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往往是被動的接受公安和檢察機關所提供的年齡證據,一旦當事人及其親屬在審理過程中對該問題提出疑議,法院只能重新對年齡證據進行收集、舉證、質證和認定,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和辦案難度。尤其在當前各基層法院普遍面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這個個問題尤為突出;
二、公安、檢察和法院在年齡證據的采信優先度不統一。在案件的審理當中,未成年人犯的年齡證據是多樣的,包裹戶籍資料、言詞證言、骨齡測試報告等。而在實際辦案中,公安機關偏向采信戶籍資料證據,檢察機關和法院偏向采信言詞證言、戶籍資料和骨齡測試報告等證據的相互印證。由于在年齡證據采信優先度的不統一,也在客觀上加重了法官的辦案工作量和難度;
三、少數沒有戶籍資料和聾啞人的年齡認定存在爭議。少數西藏、新疆等邊緣地區的少數名族和聾啞人未成年人犯根本沒有戶籍資料和身份證明,且由于語言不通和無法交流,造成言詞證言證據的缺失,給這一類未成年人犯的年齡認定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對策建議:
一、加強公檢法三部門的溝通聯動。盡快出臺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齡認定的規章、條例,明確、細分三部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年齡證據的收集、舉證、質證和認定工作,為案件從偵查、起訴、立案、審判的全程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據;
二、明確多種年齡證據的優先程度。根據多年的實際辦案經驗,建議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據應當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明等法定身份證件。在有法定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偵查機關仍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原籍派出所調取戶籍證明,在法定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與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現矛盾時,應當補強言詞證據,并及時收集出生證明、學籍證明等補充材料證據;
三、引入骨齡鑒定證據和供述言詞證據印證機制。對于身份無法查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經偵查部門調查仍未取得相關證據材料的,如果骨齡鑒定結論與其自報年齡基本相吻合的,可以作為判斷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鑒定結論又在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則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