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南京下關法院通過多種途徑,妥善化解上級法院下達的88件涉訴信訪案件,化解率100%。為推進工作更好開展,下關法院對上述案件逐一進行分析、歸類,對信訪形成的主要因素、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了梳理,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涉訴信訪案件成因分析

 

通過對上述88件信訪案件的分析,下關法院發現,除少數案件在實體、程序或者審判作風方面確實存在瑕疵外,絕大多數案件的處理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選擇、工作作風方面均沒有問題。之所以形成涉訴信訪案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涉訴信訪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在我國現行三大訴訟法中,由于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調整,對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仍比較原則,客觀上造成了無限制申訴的可能。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對信訪的規定缺乏法律的支撐,僅出臺了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對濫用權利、違法上訪的信訪行為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懲戒措施,在實際工作中人民法院從穩定角度出發,注重穩控,勸解為主,并無有效措施限制少數當事人的無理纏訪。

 

二是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訴訟風險意識差,訴訟能力較弱,對案件處理結果期望值過高。一些當事人不考慮證據的優劣對比,僅憑自己對案件的片面認識,認為裁判結果不如意,就“上告”、“上訪”。這種情形占65%以上。

 

三是監督體制多元化,裁判文書既判力不夠強。由于對法院審判工作監督機制的多元化,人民法院終審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挑戰。只要是于己不利的裁判,當事人從思想上就不承認其最終效力,其辦法就是上訪,找上級法院提審,找檢察院抗訴,找地方黨委干預,找人大進行個案監督,力圖通過上訪推翻已生效的終審裁判。

 

四是“執行難”導致生效裁判的執行到位率不高。部分案件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查找執行線索或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等因素而難以執行到位,但申請執行人將其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歸責于法院,以法院執行不力為由上訪。

 

二、化解涉訴信訪矛盾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辦案力量受制約。涉訴信訪工作需要耗費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多數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應付日常的審判、執行事務尚感吃力。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行政限制,人民法院的人、財、物由地方政府負責保障,法院經費困難往往不能完全適應辦案的需要。特別是一些信訪案件的當事人生活困難,由于沒有設置專項信訪救濟資金,增加了化解的難度。

 

二是信訪案件預防難。一些當事人心目中傳統的“青天情結”和一些主管部門對于信訪案件數據指標的過度重視,使得不少當事人認為上訪比走訴訟程序更易于達到目的,在訴訟中一遇敗訴風險便尋求上訪,或者揚言上訪,目的在于促使法院滿足其訴求或主張。這種情形造成的后果是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受到嚴重影響,涉訴信訪案件發生的隨意性和不可預測性越來越明顯,難以得到有效的預測和防范。

 

三是非正常訪問題突出。由于對違法上訪者的打擊力度不足,法律又沒有規定對纏訪行為的處理,導致當事人為達到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的信訪程序,甚至在一審還未結案、沒有依法上訴或申訴的情況下,直接赴省進京上訪;有的案件雖然經過有關部門的處理,因對處理結果不滿意而無理纏訪。目前,這種情況呈逐年上升態勢。

 

四是鬧訪問題嚴重。信訪人除采取正常的信訪手段外,往往采取哄鬧、圍堵黨委政府或法院,趁開會、領導檢查工作等時機,采取過激言行,意圖造成影響,引起政府的重視。隨著當事人信訪方式的多樣化,防范和化解的難度也進一步增加。

 

三、對策建議

 

由于中央對信訪問題的高度重視,涉訴信訪問題也引起學界的關注,各種理論文章時見報端。從實踐性、可操作性的角度,針對目前現狀,必須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視信訪工作。近年來,黨中央將信訪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加以重視,并層層貫徹落實。因此,案件自立案到審理、執行的各個環節,都要貫徹“案結事了”的原則,立案庭要著重按照省法院《關于深入推進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強化訴訟服務中心的訴前糾紛分流和矛盾化解工作職能,實現糾紛化解的“關口前移”。抓好訴前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力爭做到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一次性地解決矛盾糾紛,完善涉訴信訪的源頭治理,預防新的信訪案件產生。

 

二是健全信訪機制。各業務部門主要是加強判前釋明和判(執)后答疑工作,并形成制度;信訪接待部門主要是加強初信初訪的接待和處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將問題發現在早、解決在小。針對每一件交辦案件和存在不穩定因素案件,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研究解決方案,制定工作預案,落實包案領導和責任人的工作職責。

 

三是依靠黨委政府,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中央對信訪工作的的重視,不僅在全社會形成對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合力,而且也為信訪問題協調處理提供了機遇和空間。依靠黨委的領導,是解決涉訴信訪案件的保證。首先,依靠各級聯席辦,地方黨委和政法委以及上級法院,對一些信訪案件進行協調,對當事人及涉案單位做工作。其次,依靠當事人所在地黨委、政府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做工作,來保證對信訪人的穩控及息訴。第三,設立信訪人專項救助資金,對于生活確有困難、實際問題短時間內確實難以解決、確為有因上訪的上訪人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必要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