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分析法院專遞影響審判質效的情形并提出建議
作者:金永南 于曉東 發布時間:2010-04-28 瀏覽次數:8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若干規定》出臺后,各地法院普遍采用司法專遞送達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的情況下,法院專遞送達法律文書,節約了訴訟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但法院專遞送達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已影響到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通州法院對此召集郵政部門和審判一線的干警召開座談會,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
法院專遞送達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簽收人身份不明。個別專遞簽收人并不是被送達人,但簽收時簽了被送達人的姓名,法院缺席判決后,被送達人提出異議,認為法院未送達;他人代收司法專遞時,未注明與被送達人的關系,是否屬于有效送達,尚需法院進一步查實。
二是簽收時間不明。個別專遞回執上不注明簽收時間,導致舉證期限、上訴期限等是否屆滿無法計算。
三是簽收人、投遞人簽字不規范。簽收人、投遞人多用圓珠筆簽收,不符合法院卷宗歸檔要求。
四是郵件退回不完整。個別郵件退回時回執不完整,破損比較嚴重;個別郵件已由當事人打開,發現郵件內容對已不利而拒收后退回。
五是回執退回時間較長。簡易程序案件一般15天后即開庭,但多數案件不能在15日內將回執退回法院,導致開庭時缺席當事人的傳票是否有效送達不得而知。如未有效送達,則需再次開庭,浪費司法資源。
六是送達次數不規范。個別專遞經投遞員電話聯系,被送達人電話中表示拒收即退回;個別專遞經一次或兩次送達不到即退回,而未能經三次投遞,導致當事人認為法院未按規定送達。
通州法院對法院專遞送達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
一是明確專遞的重要性。郵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法院專遞送達的重要性。法院專遞與一般郵件相比較,要求更為嚴格,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上的后果。目前投遞中存在的問題多與投遞人員的思想認識不足有關。因此,投遞人員要進一步提高對法院專遞重要性的認識。
二是明確投遞要求。要嚴格按地址投遞,投遞時要核實簽收人的身份證件,并注明與被送達人的關系。被送達人拒收的,要做好引導工作,爭取其簽收。要先簽字,再交郵件,避免被送達人拆開后再反悔拒收。簽收時注意不要使用圓珠筆,并注明簽收時間。鑒于城區被送達人白天因上班一般家中無人的狀況,建議在城區推出晚間小夜班,提高送達率。
三是明確退回要求。明確專遞應在五日內經三次投遞不到方可退回,并保持回執的完整性,避免人為損壞。因投遞不到而退回的,應注明原因。加快回執退回速度。對通州范圍內的回執,屬法院機關內的,應在妥投后兩日內退回。屬法庭的,應在三日內退回。
四是加強對投遞員的考核。郵政部門應成立專門的考核小組,對投遞不到而退回的郵件建立臺帳,適時進行抽查。加強對投遞員的考核,對不按規定投遞,經查證屬實的,應對投遞員予以經濟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