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繁榮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但由于法律意識尚未普及,在土地承包過程中產生許多糾紛。常州新北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重點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應對措施。

 

一、存在的問題

 

(一)發包程序不合法。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包過程中,沒有遵循民主議定原則,土地承包方案未經法定程序審議,造成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土地。由于發包程序不規范 ,發包過程缺乏透明度、公開性 ,造成村民之間、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存在矛盾,從而引發一系列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發生。

 

(二)承包合同簽訂不規范。有的承包土地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對承包合同內容認識不一致,從而發生糾紛。

 

(三)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有的土地承包戶違反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未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私自在可耕地中進行建設,違反了法律規定。

 

(四)侵害承包戶土地經營使用權。在承包期內 ,有的村委因城鎮規劃、招商引資、小城鎮建設等原因,通過反租倒包等方式強行收回土地,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應對措施

 

()加大法律宣傳教育力度。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定期不定期到農村進行普法宣傳或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 ,加大《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一方面提高村委班組織的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治村能力,減少隨意性、盲目性,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另一方面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護法 ,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提高其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性,從而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

 

(二)加強對土地使用的監督。土地承包后,發包方不能“一勞永逸”,而是要充分履行其監督職責,確保土地用途不被違法改變。特別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要加大監管力度,嚴格落實《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流轉,防止對集體土地造成侵害。同時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級組織的指導,幫助村組織管理好農村土地。

 

(三)妥善處理好開發項目占地與保護承包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系。鄉鎮政府不能因為“招商引資”等理由隨意強征土地,侵害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把農民的利益擺在第一位,使用農村土地搞建設必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給付土地承包戶相應補償。

 

(四)進一步規范發包行為。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承包法》相關規定,在簽訂承包合同之前 ,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要杜絕和減少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發包的行為,減少矛盾和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