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切需要資金進行周轉的時候,將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典當便可以解一時之急。但在取得相應當金“救急”后,作為當戶,也應履行典當合同中的約定,按時交納相應息費、償還當金。昨日,崇安法院審理了一起典型案例,聲稱“正準備還款”的當戶半年內多次續當,卻遲遲不退還本金。法院發出傳票后,當戶也沒有出庭應訴。

 

086月,市民任某和典當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以名下一房產為擔保向典當公司借款30萬元,合同載明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到后,此后任某又多次向典當公司要求續當,至20101月最后一次續當期滿,尚欠當金30萬元,此后分文未付。典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任某立即歸還當金、逾期還款的利息及綜合費。

 

銀行信貸門檻高,手續較為繁雜、典當手續簡便、快捷、省時省力,因此廣大中小企業更青睞于典當。此外普通市民作為應急之用。隨著典當業逐漸繁榮,典當糾紛案件也在不斷增多,而且審理難度也在不斷加大。有關典當的法律依據缺乏、理論存在分歧等現象導致了在解決典當糾紛中司法裁判不一、當戶不愿應訴以及調解難度加大等問題的日益突出。

 

典當公司提起訴訟,法院發出傳票后,任某也不愿應訴,放棄自己的權利。舊社會的“當鋪”概念在市民心中根深蒂固,使很多現代人產生誤區,認為自己把當物交給了典當行,如果自己不在規定期限內贖回,當物就歸當鋪所有,兩者債務自然清了。因此,當典當行起訴當戶時,當戶一般非常不解,認為典當行可以直接去處置抵押、質押物,而無權起訴當戶強行要求付錢贖當,因此拒絕應訴。

 

關于多次續當問題,最終法官認為續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且《典當管理辦法》對續當無次數限制,因此予以支持,對于續當時將利息和綜合費轉為當金本金的情況,因規章沒有禁止,也應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典當公司和任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實系典當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分公司在多次續當后未能在當期內歸還當金,應當依約全部承擔違約責,并賠償典當公司本金、利息、綜合費、律師費。

 

典當業人士提醒市民,不少人在急需用錢時通過典當方式獲得資金,但典當主要適用于短期融資,融資成本高,但不少人卻忽視這種高成本,將典當資金用來炒股、買基金、買房等,風險極大,由于典當期限較短,如果當戶在有限的時間內籌集不齊贖回典當物的款項和利息,所當的東西將被絕當,即當品將被典當行自行處理。因此,建議市民不要盲目典當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