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久前辦理的一個執行案件,不但當事人雙方都很滿意,也讓我感受頗深。

 

今年清明節過后剛上班,我就接到了一個來自云南的電話,電話連線的另一頭傳來不迭的感謝:“謝謝法院的公正執行,江蘇法官真是好樣的……”。

 

20094月份,我們當地的最大一家化工企業與云南供應黃磷的一家公司簽訂了產品購貨合同,約定購買黃磷96噸,每噸單價為2萬余元,并支付了貨款200余萬元。后因四川發生地震致云南黃磷公司遲遲不能交貨,經當地化工企業催要,云南公司于200910月中旬才將該批貨物送到,當地化工企業接受了該批黃磷及云南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因該批黃磷遲延交付,產品跌價,給當地化工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經訴訟后,法院判決云南公司賠償當地化工企業產品跌價損失50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云南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拖延拒絕付款。當地的化工企業同樣因受金融危機影響,企業的經濟壓力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我接手該案件后,很快地查出了云南公司的基本帳戶及資金,并予以了扣劃。

 

案件已執行,本應到此劃一句號。執行后的不久,我接到了被執行人云南公司書面來信,云南公司提出它與申請執行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按原合同標的200多萬元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給江蘇化工企業,現法院又執行了50余萬給該企業,而實際上云南公司只應開具150萬元增值稅發票給江蘇化工企業,無形中云南公司就多支出了50余萬部份的稅款,請求法院主持協調退回被執行款50余萬元部份的增值稅稅款。當地化工企業對云南公司不履行判決的行為心存薺蒂,不同意配合退還云南公司多支出的稅款,認為此事應由云南公司另行起訴。我考慮到云南與江蘇相距遙遠,主張權利多有不便,如果不將此事協調好,將會給云南公司帶來更大損失。我便多次與當地化工企業進行協商,并請他們進行換位思考,并邀請當地稅務部門參與協調,最終達成了江蘇化工企業就賠償款50萬元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由本地稅務部門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給云南公司到當地稅務部門予以稅款沖抵的方案。云南公司亦對此處理意見表示非常滿意。

 

該案的執行完畢,緩解了申請人當地化工企業的經濟壓力,保障了企業的正常運轉。事后,我們法庭被當地的領導及化工企業負責人譽為“企業的守護神”。被申請人云南公司也致電感謝,感謝法院的公正執行,贊稱“江蘇法官真是好樣的……”。

 

此案的執行,使我深刻地認識到“執行的最終目的不在于簡單落實判決,而在于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大效益,最大程度保護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人性化的執行,司法會更和諧,社會會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