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難忘的“雙贏”案
作者:孫國根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915
從事執行工作十多年,辦結案件二千多件,但那一件“雙贏”的執行案件,卻讓我永生難忘,它促使我,要將每一件案件都要辦得案結、事了、人和。
那是在2000年5月,我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鎮江市某聯運公司與被執行人鎮江市某機械廠運費糾紛一案的過程中。通過調查,我發現被執行人機械廠系特困企業,新廠長剛剛上任,全廠百廢待興,廠里資金十分困難,職工們已經數月不能按時發放工資。如簡單采取強制措施,案件也許可以執結,但對這家企業來說將會雪上加霜,甚至于會誘發職工上訪等不穩定因素。
如何既要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被執行人的現實狀況,在雙方利益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我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辦法,并提出多種執行方案供雙方選擇。聯運公司認為機械廠不但長期拖欠運費不還,而且又將運輸業務轉給別人做,自己咽不下這口氣,知道對方困難但是也要討個說法。機械廠新廠長也介紹了自己上任后的打算,并對工廠的發展充滿信心,但現實必須面對,請對方給他一個機會。我覺得雙方還是有合作可能的,在反復做工作后,聯運公司終于松了口,要求雙方業務繼續保持,欠款可以分期償還。同時我又找到被執行人新任廠長,和他分析企業發展形勢,尋求企業發展道路,建議業務繼續給對方做,并落實切實可行的付款方案。在我的努力下,案件的執行出現了可喜的轉機,聯運公司不但同意延期償還債務,對以后業務給予對方運費下浮百分之十的優惠。為了謀求長期合作,聯運公司還主動借了一筆錢給對方,從而緩和了機械廠的資金困難。后來的實際履行中,機械廠在以后的生產過程中分期償還了所欠的債務,工廠也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通過這件案件的執行,讓我深深地明白,作為一名執行法官,不能僅僅將案件執結作為唯一追求,應盡最大可能把案子辦得讓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都滿意,同時化解矛盾,力求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雙贏”,這才是一名執行法官的最高追求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