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南京頗有名氣的“石婆婆燒雞公”火鍋店與常州的“石婆婆?公?”飯店,打了一場商標侵權官司。因為這兩個商標的核心部分是“石婆婆”這三個字,后注冊的常州“?公?”與它的音義完全相同;而且,常州“?公?”商標只能用在活禽上,卻用在餐飲上,屬于超范圍使用商標,最終被判侵犯了商標專用權,賠償南京“燒雞公”50萬元。 昨日,省高院發布200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該案與“吳良材”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和“番茄花園”軟件網絡盜版案等一起入選,后兩者還進入當年的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商標注冊

 

 “燒雞公”先于“?公?”

 

  南京的石婆婆燒雞公火鍋店是1999年開設的,經過多年經營,在南京頗有名氣。成立之初,余立、陶樹芳登記了“南京市白下區石婆婆燒雞公火鍋店”,經營性質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制售小吃。20062月,國家核準余立申請注冊的“石婆婆”圖文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餐廳、餐館、飯店、快餐館。

 

  而常州金澤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12月,經營范圍包括:餐飲企業咨詢及企業管理咨詢服務,餐飲服務等。兩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澤金申請注冊“石婆婆?公?”圖文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活家禽、種家禽。該商標由“石婆婆?公?”文字與一只公雞的圖形構成,其中“?”、“?”二字為漢字繁體字。

 

 ■證據保全

 

 “?公?”網站成關鍵

 

  聽說有人使用“?公?”商標開飯店,余立、陶樹芳決定維權。200811月,他們委托代理人王飛,在公證人員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的計算機,對金澤公司網頁進行證據保全。

 

  在被保全的網頁中,顯著位置有“石婆婆?公?金澤餐飲特色品牌”的字樣,并標有商標標識。在“石婆婆?公?簡介”一欄,對金澤公司有如下介紹:金澤公司創建于200612月,主營推廣全國特色知名餐飲品牌石婆婆燒公雞,已經發展擁有直營店7家,各加盟連鎖店40來家。網頁刊登兩張分店照片,分別為“常州店”和“常州奔牛店”,均使用“石婆婆?公?”標識。

 

  另外,侯某曾是南京市雨花臺區一家酒店的業主,該酒店是金澤公司的加盟店。此外,金澤公司還在常州、重慶等地設有多家直營店或加盟店。這些店面招牌及經營活動都用了“石婆婆?公?”或“石婆婆燒公雞”標識。金澤收取加盟費20多萬元。

 

  有了這些證據,余立、陶樹芳將金澤公司、侯某訴之法院。

 

 ■法院判決

 

 “?公?”侵犯商標專用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金澤公司用的“石婆婆?公?”、“石婆婆燒公雞”標識提供的服務,與余、陶注冊的商標類別屬于類似服務。同時,金澤公司用的標識,與余、陶的“石婆婆”構成近似商標,因為金澤公司標識中,“?公?”或“燒公雞”是一種餐飲方式名稱,不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其核心部分是“石婆婆”三個字,而這部分上,兩者的文字讀音、含義均相同,足以使消費者對兩者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法院還指出,金澤公司本應將“石婆婆?公?”或“石婆婆燒公雞”應用在活家禽、種家禽上,卻作店面招牌及餐飲經營使用,這與余、陶注冊商標核定服務構成類似服務,超出了自身商標的核定范圍,構成了商標侵權;這個標識與余立、陶樹芳注冊商標“石婆婆”構成近似,侵犯了余立、陶樹芳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此,法院判決:侯某、金澤公司要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金澤公司賠償余立、陶樹芳50萬元。

 

 ■法官點評

 

 不能超范圍使用商標

 

 商標注冊人應當在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內使用注冊商標,否則可能對他人合法權利構成侵犯。本案中,被告金澤公司、侯某雖然也注冊了“石婆婆?公?”商標,但其在使用中存在超范圍使用的情形,因此仍然構成侵權。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于依法保護在先權利,進一步規范商標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