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視野下法院 開展司法服務活動之要義分析
作者:杜新珍 發布時間:2010-04-23 瀏覽次數:783
近年來,在全社會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需求日益多元化、司法服務求之若渴的形勢下,尤其是近兩年來的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全國各級各地法院在做好審判中心工作的同時,圍繞如何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提高能動司法能力,主動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及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司法服務采取了許多有力的舉措。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又進一步明確提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許多法院本著樹立能動司法理念,創新工作思路,延伸審判職能,擴大審判服務領域,主動回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司法服務活動,能動司法成了當前法院的熱門話題。在當前形勢下,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包含兩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在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中要積極發揮能動司法作用,爭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即能動辦案;二是延伸審判職能,圍繞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大局開展與案件審理執行無關的法律服務活動,即主動服務。本文將圍繞能動司法第二個方面的內容,結合司法實踐,對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的歷史發展特點、現實意義及當前開展司法服務要把握的幾個原則問題進行分析,使其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
一、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的歷史發展
1、“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司法服務的萌芽。抗日戰爭時期,在陜甘寧邊區,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馬錫五同志為了解決邊區群眾的訴訟難題,堅持走群眾路線,堅持司法便民,以巡回審判方式,注重審判與調解相結合來解決糾紛。“馬錫五審判方式”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看,由于處于戰時,且自身的自然條件和生產條件極其落后,陜甘寧邊區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整個邊區面臨著生存的困境和危機。而且交通極其不便,人口分布分散,使得邊區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時間也會影響生產。為了發展生產、不違農時,減少訴訟給當時的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就有了上述“就地審理”、調解等既能教育群眾、方便群眾又能促進生產的審判方式。這一審判方式體現出來的司法為民、司法服務理念與當前我們提倡的能動司法“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主題不謀而合。嚴格意義上來講,“馬錫五審判方式”并不完全是在審理案件,另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也是為邊區人民提供設身處境的司法服務,是將司法審判與司法服務融為一體的能動司法方式。所以筆者認為“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活動的起源。
2、解放后到改革開放初期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務的初級階段。新中國成立后,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審判機構的人民法院,人民性是其根本屬性。人民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司法宗旨。在這一時期,由于國家剛剛成立,各項事業百廢待興,社會主義司法事業也不例外。另外由于當時處于計劃經濟時代,一切經濟活動都由國家或集體統一調配,各經濟實體自身沒有支配權,我國還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人們之間的交往也不頻繁,社會矛盾糾紛不像現在這樣高發。最主要是由于人民群眾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匱乏,思想觀念落后,法制意識淡薄,社會對人民法院司法服務的最大需求就是給人民普及法律政策和法律知識。根據自身情況和社會需要,人民法院在成立初期廣泛開展了單一的、層次較低的司法服務活動——送法下鄉,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務活動的初級方式。
3、改革開放后到上世紀末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務活動的醞釀發展期。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隨著我國各項事業及市場經濟的蓬勃興起,各行各業碰到的發展難題涉及法律專業的越來越多,全社會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需求日趨多元化,層次要求也越來越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急劇增加的案件數量和新類型案件的不斷涌現考驗著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能力。法院和法官在承擔繁重的審判任務的同時已無暇顧及其他,所以這個時期的司法服務活動仍停留在其初級階段——法制宣傳,已明顯不能滿足社會和人民的需要。但是法院在審理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案件中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為該項工作的迅速突破奠定了基礎。所以說這個時期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務活動的醞釀發展期。
4、本世紀以來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務活動的快速發展期。通過對前一個階段審判工作的總結和經驗的積累,一些法院領導逐步認識到要解決法院審判任務繁重、審判力量吃緊的難題,除了從審判執行上下功夫以外,還必須通過法院外部司法環境的改善來從源頭上控減矛盾糾紛的發生。同時,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也對人民法院服務大局、服務社會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也逐步認清了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為了順應時局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服務需求,全國各級各地法院都根據自己的實際圍繞此項工作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范圍,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司法服務活動,也取得了非常明顯的成效,經各級各類媒體宣傳更是向全社會展示了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今年年初,在中央政法委的號召下,最高院明確了全國法院的三項重點工作,將能動司法、積極開展司法服務活動正式推到了法院重點工作的位置。
二、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活動的現實意義
實踐證明,富有中國特色的人民法院司法服務活動開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創新和合理延伸,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社會對司法工作的需要,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的特性與優勢。無論對于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速法治化發展進程,還是促進人民法院自身發展都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活動是引導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導航儀。長期以來,我國許多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中都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行為,不僅影響到企業的生產交易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壯大,還使社會也面臨著許多不穩定的隱患。針對這個問題,人民法院可以與當地企業開展聯掛活動,通過到企業走訪調研、幫助完善企業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審查經濟合同、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方式,進一步強化企業領導及員工的法律意識,有效規避交易風險,幫助企業規范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促進企業始終保持健康有序的發展勢頭。自前年國際金融危機開始對我國企業產生影響后,全國許多法院就敏感的意識到這場危機可能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穩定產生強烈的震蕩,他們沒有把自己當成旁觀者,而是在即將產生的矛盾糾紛進入訴訟之前就提前介入,到企業調研,為企業出謀劃策,在很大程度上幫助化解了這場危機。因此,同樣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人民法院一定不能只是社會經濟糾紛的裁判者,他還要利用自己擁有的充足的司法資源指導全社會經濟建設的穩步發展。
2、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活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穩壓閥。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層出不窮。如不及時找到有效化解糾紛的突破口,勢必會造成社會問題不斷累積,最終還會釀成群體性突發事件,嚴重威脅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和諧共建方式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筆者所在的金湖法院為例,自2001年以來,該院就開展了“聯系企業、聯系機關、鄉鎮、社區、學校,掛鉤重點項目”為主要形式的“兩聯一掛”司法服務活動,將全縣26個執法機關、11個鎮118村(居)、60個骨干企業、16個重點項目和11所中小學校全部納入服務范圍,為社會發展穩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在政府部門,將聯掛服務與依法治縣、依法行政相對接,對地方城市規劃、開發區建設、三城同創等重大行政決策和重點項目上,主動提供風險評估和司法建議,并提前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在鄉鎮村居,幫助指導社會治安綜治工作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定期到聯掛單位走訪調查,幫助綜治部門建立社會突發事件預警機制,聯合全縣鎮村(居)長期進行社會矛盾糾紛拉網式排查,加強基層民調組織網絡建設,加強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協助開展“六有六無村”和“六有六好社區”創建。在中小學校,將聯掛服務與增強青少年法制意識、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相對接,積極開展巡回審判進校園、法官擔任法制副校長、協助校園周邊環境整治等方式推進法治校園、平安校園建設。實踐證明,該院此項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金湖縣連續7年獲得全省社會治安安全縣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3、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活動是加速法治化進程的助推器。如前所述,人民法院通過聯掛等服務活動,可以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以幫助企業規范管理、守法經營;可以幫助基層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可以以巡回審判、就案講法、法律宣傳的方式提高人民群眾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增強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還可以通過走訪調研等形式發現我國法律規定和法院自身工作中存在的與社會發展及人民群眾需要不相適應的地方,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司法體制的完善。
4、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活動是解決自身發展難題的清道夫。首先,法院通過開展司法服務活動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從源頭上幫助控減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就可以將許多社會矛盾化解在案外,直接能夠幫助解決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能夠在矛盾未發或初發時抓住化解的最佳時機,避免已經激化的矛盾最終演變為疑難復雜案件,造成審判工作的被動和資源的浪費。其次,法院通過聯掛服務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可以凈化自身所處的外部司法環境,減少依法司法的阻力。第三,法院通過聯掛活動可以進一步增強法院領導和法院干警參與社會活動、做群眾工作的能力,還可以提高干警調研、協調等綜合素質,提高司法工作整體水平。第四,讓法院干警走進社會,走近群眾可以最大限度的拉近法院與社會、法官與人民之間的距離,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人民性”。第五,開展司法服務活動能夠在群眾心目中樹立起便民、親民、利民的司法形象,消除公眾對法庭敬而遠之的思想隔閡,也能贏得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進而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服務活動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要把握時代性。如前所述,法院發揮能動司法,開展審判執行工作以外的司法服務活動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鮮事,而是人民法院與生俱來的一項重要工作。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法院就一邊抓審判中心工作,一邊開展送法下鄉之類的法制教育活動,這是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的初級階段采取的最低層次的司法服務方式,也是與當時的社會需要密切相關。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對司法工作的需求日趨多元化、高層次。另外,能動司法本身就意味著與時俱進、有創造性的開展審判和服務工作。因此,要在服務內容和服務形式上緊跟時代步伐,緊扣社會發展大背景下黨和人民最關心、最重要的問題去落實能動司法的舉措,不能過時或與時代精神背道而馳。
二要把握針對性。眾所周知,當前許多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司法資源緊缺,開展審判工作以外的司法服務活動勢必會占用一部分本就不充足的審判資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開展司法服務活動一定要立足于本單位和本地實際,要有針對性,避免盲目跟從、遍地開花,浪費法院人力物力。另外,還要針對服務對象的情況來開展活動,強調良性互動,切不可只是法院一廂情愿。如果我們搞的活動不能受到服務對象發自內心的歡迎,那么就有擾民之嫌,適得其反。
三是要把握實效性。王勝俊院長說過,有效服務是能動司法的核心。求實效應該是法院能動司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關于這個問題,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對于服務對象,要給其所需,有所促進。法院開展服務活動是要給人幫忙,不要給人添亂。從小的方面說,就是通過司法服務幫助他們了解和掌握生產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和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基本技能,幫助他們利用相關的法律知識化解相關的社會矛盾。從大的方面說,就是通過司法服務幫助維護社會法治秩序,促進全社會法治化發展進程。另一方面對于法院自己,要通過能動司法將法官融入到社會生活中,從實踐中提高其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同時將“司法為民”舉措落到實處,體現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并在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心目中樹立起公正、廉潔、文明的良好形象,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要把握合法性。依法司法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基本準則,能動司法也不能例外,依法服務是底線。首先,要堅持法定的職責范圍。憲法和法律對人民法院的權力分工和職責范圍有明確規定,能動司法必須以此為界限,不能越權,不能越位,不能侵入其他機關的職權范圍。其次,要正確處理能動司法與司法中立的關系。法院的首要職責是裁判案件,這個根本不能丟,在涉服務對象的案件處理上,切忌將服務與案件混為一談,尤其不能迎合服務對象而搞特殊、搞地方保護主義等有違司法公正的行為。第三,法院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和形象,嚴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等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借服務之機吃拿卡要或謀個人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