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分析2009年駁回起訴結案的民商事案件原因并提出建議
作者:黃葳 董正遠 發布時間:2010-04-22 瀏覽次數:776
2009年大豐法院以駁回起訴結案的民商事案件共27件,占同期民商事結案總數的0.45%,其中商事案件9件占案件的33.3%,民事案件18件,占案件的66.7%。
一、裁定類型
該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原、被告主體不適格的7件,占案件的25.9%;二是原告起訴的主張對被告無具體的訴訟請求的4件,占案件的14.8%;三是原告在6個月內再次以同一理由起訴離婚的4件,占案件的14.8%;四是原告訴請事項不屬人民法院直接管轄范圍的7件,占案件的25.9%;五是原被告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該案不屬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的2件,占案件的7.4%;六是發現涉及經濟犯罪嫌疑,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3件,占案件的11.1%;七是原告訴請事項已經法院判決生效,當事人又起訴的1件,占案件的3.7%。
二、成因分析
一是立案環節審查不嚴。在立案時,法院立案部門沒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以至于有些可以在立案環節就能濾掉的案件進入了審理程序。在全部27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中只有1件是法院立案庭裁定駁回起訴的,僅占3.7%。
二是無良律師反面工作。個別律師出于個人利益考慮,明知對方當事人主體不適格或當地法院無管轄權,仍鼓動其委托人提起訴訟,以期通過暗箱操作,希望原起訴法院獲得管轄權,從而獲得不當利益。
三是判后釋明工作不到夠。法院一審判決后,承辦人向案件當事人釋明工作做的不夠。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夠明確。
三、對策建議
一要加強立案源頭管理。法院要加大立案時對原告所提供的自身及被告相關材料的核實力度,從源頭上降低當事人不適格案件受理的機率,把好立案審查關,提高有限司法資源的利用率。
二要加強律師行業管理。法院要對代理案件被裁定駁回頻率較高的律師,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并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律師行業管理,加強律師行業教育,提高律師職業道德修養。
三要加強能動司法服務。法院要主動深入企業,傾聽企業呼聲,了解企業要求。在企業簽訂合同時提供法律建議,在合同中明確救濟權是仲裁還是訴訟。防止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當事人不明就里仍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浪費有限的仲裁時效,嚴重的可能喪失救濟權。
四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承辦法官要在案件判決后,向案件當事人釋明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特別是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的離婚案件要滿6個月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類型案件判決一旦生效后,就不能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若有新事實、新證據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