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關法院反映初任法官辦案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尤忠華 發布時間:2010-04-22 瀏覽次數:1110
隨著時代的發展、司法改革的深入,初任法官的任用機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過去主要從書記員中選任法官轉變為從各種渠道選任,初任法官普遍缺少辦案的實踐經驗,在當前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下,容易出現諸多問題,亟待引起重視。
一、容易出現的問題
1.庭前缺乏準備或準備不足。初任法官,尤其是任前在業務庭從事審判業務實踐少的初任法官,接手案件后,對開庭前準備什么、如何準備往往無所適從。庭前準備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爭點的準備,二是法律知識的準備。前者是通過對原告的訴狀和被告答辯狀的內容及提供的證據分析出案件爭議的主要問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對于被告沒有書面答辯,訴狀內容過于簡單的,可以通過送達時與當事人的交談、指導當事人舉證等方式獲得一些相關信息。法律的準備就是根據案件所涉的法律關系,搜集相關法條及法理,加深對法律關系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的理解和掌握。庭前準備需要避免的是先入為主、先定后審,使庭審流于形式。
2.庭審駕馭能力不強。初任法官庭審駕馭能力不強的突出表現是講話過多和講話過少兩個極端。講話過多是初任法官先入為主的表現,法官講話比當事人多,甚至參與到當事人的辯論當中,影響了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訴訟權利的行使,此種情形的后果在于會遺漏相關事實的查證和可能引發弱勢方當事人的不滿。講話過少往往是初任法官信心不足、庭前準備不足、思路不清的表現,法官任由當事人表達自己的意見,即使偏離爭議也不予以制止,使庭審無序、不緊湊。庭審駕馭能力不強的另一個表現是對庭審中的突發事件不知所措。突發事件的處置與庭前準備有關,也需要豐富的經驗,事發時的沉著冷靜非常重要。
3.法律文書質量不高。現在的初任法官一般都是法律科班出身,法律素養和寫作能力都不錯,法律文書質量不高主要表現在法律文書的寫作繁簡不當、不敢說理。如當事人的訴辯稱與法院查明事實比例不當,往往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寫得多,甚至照抄當事人的訴狀和答辯狀內容,唯恐遺漏了當事人的意見。不敢說理主要表現在對證據的采信理由不敢表明態度,唯恐當事人抓住把柄,言多有失。
4.交流提高不夠。一個法院每年任命的初任法官數量有限,同一業務庭最多只有一兩個人,客觀情形是案多人少,沒有時間去交流;主觀情形則是初任法官怕同事看輕自己,不愿意與同事交流辦案的經驗教訓。
5.組織關心不多。受近年來案多人少矛盾的影響,多數法院對于通過司法考試且經過省院組織培訓的人員能任命的都會任命為法官,然后放到庭里去辦案,有的初任法官與老法官一樣分案,造成了重使用輕提高、重組織培訓輕個別指導、重干活輕關心的局面,不少初任法官感到身心疲憊,甚至有厭倦辦案的情緒。
二、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
1.要進一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邊干邊學、邊干邊總結。初任法官法律科班出身,又經過了司法考試的洗禮,法律知識豐富、法理功底深厚,但因實踐經驗不足,容易形成書本知識與實踐操作的脫節。譬如民事訴訟中的留置送達制度,法律規定每個初任法官都學過,實踐中仍有初任法官會問“送達時當事人拒收訴訟材料怎么辦”這樣的問題。因此,初任法官要在辦案中邊干邊學,邊干邊總結,注意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司法政策,同時將自己的所學真正融入到工作實踐當中。即使是自己曾經能倒背如流的知識,也是常學常新的。因為會背和會用是兩回事,每讀一遍總會有新的收獲。
2.要重視相關知識的學習,提高熟悉生活的能力。案件來源于生活,是人們豐富多彩生活的具體表現,不了解生活的知識對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會產生不利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法官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絕對不僅僅是加強道德修養的需要,也是法官辦案必備的知識素養。當前初任法官尤其要注重對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管理學等知識的學習。
3.要虛心學習同行的經驗,多總結提高。能力的取得不僅僅是知識的學習,還有經驗的習得,他人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都可以使自己盡快的成長,少走彎路。“三人行、必有我師”,“不恥下問”應成為初任法官重要的價值取向。學習的過程中也要避免盲從,要學會去粗取精、學為我用。
4.要增強信心,真誠對待當事人。初任法官辦案既是工作的過程,也是個人成長的過程,在工作中不可能沒有失誤,除自身增強做好工作的信心外,要真誠地對待自己的當事人。如此不僅可以有效地化解糾紛,同時有助于自身的成長,即使出現失誤也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諒解。
5.組織上要多關心、合理分案、加強指導。初任法官是法官隊伍的新生力量,也是未來執法辦案隊伍的中堅力量。他們的成長過程需要組織上更多的關心與指導。既包括工作上的幫助,也包括身心健康上的關愛。當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安排上辦案任務與能力、精力的相宜,和心理上的正確引導和壓力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