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的設置,是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具體體現。方便群眾、方便訴訟是人民法庭產生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兩便”原則的指導和對“兩便”原則的遵循,人民法庭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在新時期如何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強調巡回就地辦案。巡回就地辦案是“兩便”原則的具體化,是對人民法庭審判工作所提出的一項最基本的要求,離開了巡回就地辦案,人民法庭這一概念就失去了內涵。所謂人民法庭建設,其第一要義就是巡回就地辦案這一工作作風的建設。

 

第二,只適用簡易程序辦案。人民法庭審理簡易案件的職責,決定了人民法庭辦案只能適用簡易程序,簡潔明快地處理糾紛,與普通程序無緣。假如今天一張傳票、明天一份通知,當事人因繁瑣的手續、復雜的程序而不堪訟累,則與人民法庭的辦案宗旨相悖。

 

第三,允許采用非規范化形式辦案。人民法庭本身就是針對不具備實行正規化、規范化審判條件的農村和農民的實際情況而設,是人民法院面向農村、面向農民而在審判工作領域所采取的一項變通措施。當在農村和農民中實行正規化、規范化審判的條件成就之日,便是人民法庭退出歷史舞臺之時。因此,在形式上過分強調人民法庭辦案的規范化,是不懂農村、不懂農民的表現。與農村和農民的實際脫節,人民法庭建設就抓不到點子上。因此,對于農村中一些輕微、簡易糾紛案件采取入鄉隨俗、鄉下鼓鄉下敲的辦法予以處理,既貼近實際,效果也會更好。

 

第四,注重調解。法院調解是我黨所創建的群眾工作方法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運用。盡管今天我們所說的調解已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規定在法律里,作為一種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運用在司法實踐中,但是,其源頭卻是一種做群眾工作的方法。由工作方法逐漸演化成司法制度,表明新中國立法對在審判工作中運用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解決人民群眾之間糾紛的首肯。必須指出:在人民法庭建設方面,我們對調解的強調,實際上是對人民法庭必須繼承和發揚的人民司法光榮傳統的強調;是對人民法庭基本工作方針的強調;是對人民法庭辦案必須追求最佳社會效果的強調;是對人民法庭在調處矛盾、化解紛爭、消除治安隱患、促進安定團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方面所應具有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的強調;是對人民法庭干警對待人民群眾必須要有真情實感的強調。認識不到法院調解這一概念的豐富底蘊,我們就進入不了調解的最高境界,就很可能只有形式上的“調”,而無實質上的“解”,就實現不了我們強調調解的初衷。

 

第五,恢復巡回法庭,裁減固定法庭的設置。人民法庭的最早形式是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巡回辦案中,因邊遠鄉村交通落后,干警往返不便,工作、生活存在諸多困難。同時,因為巡回法庭具有流動性,邊遠鄉村的人民群眾遇有矛盾糾紛找法庭干警比較困難。為解決巡回法庭干警工作、生活上的困難和人民群眾找干警的困難,于是,在邊遠鄉村開始有了固定人民法庭的設置。固定人民法庭實際上是巡回法庭干警的落腳點,就其工作的方式而言,仍是巡回辦案。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人民法庭的建設則進入了一個“灰色發展期”,基于鋪攤子、占地盤、安排干部、顯示政績等不純正的動機,設置了一大批原本沒有必要設置的人民法庭,造成了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因此,為法院的全局工作計,為法院的長遠發展計,在人民法庭建設方面,我們必須果斷地作出決策,對現有的人民法庭進行全面的調整撤并:確有必要設置的邊遠鄉鎮的人民法庭予以保留;城區法庭及分布在城區周邊的法庭可考慮撤銷;在基層法院設置一個巡回法庭,辦理被撤銷法庭所轄區域內的輕微、簡易糾紛案件。

 

 

第六,效法110,開通輕微、簡易糾紛案件起訴電話,統一收案,分片出審。巡回法庭設立后,分成幾個組,劃出幾個片,當事人撥通起訴電話后,屬于哪一片區的案件,就分給負責辦理該片區案件的巡回辦案組去辦理。

 

第七,改善交通、通訊設施,建立一支反應快捷的人民法庭隊伍。人民法庭巡回就地審理輕微、簡易糾紛案件,基本要求就是行動快、處理快。這既是對人民法庭干警素質的要求,也是對人民法庭交通、通訊工具等物質設施必須適應人民法庭辦案需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