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自中世紀的情勢不變原則發展而來,經過學說判例的發展,其適用與否已愈顯重要。在全球金融危機陰霾尚未消散之時探討這一原則,有助于救濟因客觀的情勢變更遭受不利益的當事人,實現合同正義。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涵義及淵源

 

情勢變更于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則。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與雙方當事人無關的原因,發生了社會環境的異常變動,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損害,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就應該重新協商,如果達不成協議,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來解除或者變更合同。而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之規定,所謂情勢變更系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人民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原則。

 

情勢變更理論在法律史上的直接淵源,是情勢不變原則。該原則發展于羅馬法復興前的中世紀,在普魯士普通法和日耳曼法中都有規定。根據這個原則,債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如果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基礎在最終履行合同義務時發生了本質性的變化,當事人可不再受其合同關系的約束。作為情勢不變原則的合同基礎可以是客觀的也可能是主觀的,且其立足點是對合同訂立時默示條款的臆斷,主觀色彩甚濃。由于其結果可能會導致合同關系弱化,與1819世紀時強調市場經濟、合同自由和法律確定性的潮流相悖。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確實已經發生了“情勢”變更,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現了與締約時構成締約基礎的客觀情況及周圍環境不同的情況。所謂“情勢”,是指客觀情況,具體泛指一切于合同有關的客觀事實,如戰爭、經濟危機、政策調整等。所謂“變更”,則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之變動”。這種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基礎的變動有可能導致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從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來的意義。

 

2、情勢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過程中。即情勢變更的事實需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

 

3、情勢變更的發生必須是合同當事人不可預見的。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相關的情勢變更,則表明其知道由此產生的風險,并自愿承擔,情勢變更原則在此種情況下就不適用。

 

4、情勢變更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也就是情勢變更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的。如果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此原則亦不適用。

 

5、情勢變更發生后如仍維持原合同效力,履行結果必然是顯失公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等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可見,只要達到由于情勢變更事實的發生,致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等原則的,就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程序特殊。適用情勢變更的合同糾紛案件,案情一般較為復雜,在事實的認定和實體的處理上都有一定的難度,而且認定的結果對于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特別是在當前正處于國際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如何準確的適用該原則顯得至關重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發布了一個通知。根據該該通知,情勢變更條款的適用必須經過審核程序,原則上以高級人民法院審核為主,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這樣可以及時總結經驗,知道類似案件的審理,盡可能達到司法的統一、,使審判工作達到法律效果于神會效果的統一。

 

2、提出主體的特定性。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者撤銷合同,這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能造成法官對情勢變更判斷的臆斷。因此,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法院應按照當事人的請求,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而不能直接依職權進行認定。

 

四、情勢變更原則的現實意義

 

筆者認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當前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機的持續影響,我國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合同履行困難都可能轉化為各類案件進入司法領域。并給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尤其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因為情勢變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也越來越普遍,出于趨利,大批違約合同糾紛紛紛出現,困擾著各級法院的案件審理。全球金融風暴也驗證了我們當代社會的復雜多變性與不可預見性。基于此,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討論的價值更加顯得十分必要。當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客觀的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不公正結果時,如何更好的施以法律的救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對于人民法院如何運用司法手段解決因國際金融危機在我國引發的經濟貿易糾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也一定程度上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也才能促使各級法院更好地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這個當前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