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認真分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類案件情況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胡杏 發布時間:2010-04-19 瀏覽次數:1199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改造和改建的力度越來越大,城鎮房屋拆遷已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而由此引發的矛盾和訴到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房屋拆遷問題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處理不好極易引發一系列的不穩定因素,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因此,近日江都法院對2007年以來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類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這類案件處理過程中反映出來的一些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基本情況
2007年以來江都法院參與協調和直接處理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類矛盾糾紛近百起,70%左右訴訟外協調和諧解決,運用訴訟程序解決的共30件,其中涉及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案件22件,占73.33%,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類的涉訴信訪案件2件,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類的執行案件6件。此類糾紛案件,總體呈現數量上升、矛盾復雜、處理棘手的特點。
二、存在的問題
1、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如故意壓低評估價格等,部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切實保障。
2、拆遷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現象。為達到速戰速決的目的,部分拆遷主管部門在實施拆遷許可的過程中,對被拆遷人關心的拆遷范圍、補償標準、拆遷政策實行信息封鎖,被拆遷人毫無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辯權,作為民事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失衡。
3、部分拆遷糾紛久拖不決。少數地方政府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片面強調加快城市建設,忽視了拆遷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拆遷主管部門面對拆遷當事人的申訴和上訪,或不聞不問,或敷衍塞責,或處置不當,或將矛盾層層上交,導致重復上訪、越級上訪不斷增多,各種拆遷遺留問題越積越多,極個別長期得不到解決。
4、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受理范圍有待明確。如在涉及安置戶型面積大于或少于約定的安置面積,及當事人對約定的安置面積的性質提出異議時,因法律無明確的規定,并且涉及拆遷政策的適用,由法院受理解決缺乏可能性和實效性,還是直接由相關政策調整較為適宜。又如當事人對安置房提出質量異議訴請賠償時,因安置房的開發建設是由政府負責的,其質量問題無法通過個案訴訟解決,此類情況的受理應當謹慎,建議政府通過其它方式妥善解決。
三、幾點建議
1、依法依規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征收集體土地是《憲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賦予的一項行政權力。建議統一制訂公布補償標準和執行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拆遷補償,有效避免開發商為追求利益而做出不當行為。
2、加大調解力度。耐心細致地做好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要向被拆遷人說透征地拆遷對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解釋清楚征地拆遷政策、補償范圍和標準等專業知識,讓農民真正掌握政策,了解自身權益,教育和引導廣大農民支持征地拆遷工作。
3、以培訓村干部和調解骨干為重點,結合《婚姻法》、《繼承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知識,指導、協助村級調解組織提高調處疑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強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充分發揮宣傳教育作用,及時公開拆遷補償方案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強拆遷補償工作的正面報道,使全社會對拆遷補償情況有客觀公正的認識,為征地拆遷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