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司法拘留期限的意義
作者:羅公鋒 發布時間:2010-04-16 瀏覽次數:1758
在一次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小心翼翼的詢問執行法官會將他拘留多少天,法官說:“假如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可以將你司法拘留15日。”該被執行人聽后長出了一口氣,說“只有15天啊,我還以為能把我關一年半載的,我沒錢還”,由此可見,司法拘留時間的長短,直接關系到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的態度,司法拘留時間過短,就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
筆者調查發現:司法拘留措施是人民法院目前執行工作中采用最多的強制執行措施之一。在民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很多被執行人已提前將財產轉移,造成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又拒不按照法院規定申報財產,在此情況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就成為了執行法官的重要手段。但該措施采用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執行案件中,因被司法拘留而履行義務的并不多,這不能不令人感到困惑,為什么這么多人寧愿被拘留也不履行義務呢?(本文主要討論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筆者進行分析認為,現行法律規定的司法拘留期限太短,最長僅15日,根本難以起到威懾的作用。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一種違法行為,既然是違法行為,就會有違法成本,被執行人也會衡量違法成本。被執行人之所以寧愿選擇被司法拘留15日,而不履行債務,原因在于大多數被執行人認為被司法拘留15日的損害小于履行債務的損害,違法成本低?,F實也大多數情況是這樣:被司法拘留15日后,法院就很難奈何賴債者,法院不會連續拘留被執行人,違法的成本在被執行人看來只是15天的自由。
刑法規定了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設立這一罪名,對于法律尊嚴的維護,法院形象的樹立,執行難問題的化解,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強,實踐中較難把握,致使適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在實踐中因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非常罕見。據統計,2009年全年江蘇省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只有不到二十件,在這樣的司法現實下,“老賴”們寧愿被拘留也不履行義務。難怪“老賴”們常常抱著“十五天后又是一條好漢”的心態邁進拘留所的大門。
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的司法現狀下,最長15天的司法拘留與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之間缺少過渡銜接,缺少一個緩沖地帶。從民事責任到刑事責任的轉換難以把握:前者太過軟弱,沒有足夠的威懾力,后者在實踐中又難以操作。公安、檢察機關普遍認為法院執行工作屬于法院的內部事務,往往對此類案件興趣不大,導致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的銜接不夠暢通。幾經周折,執行人員功夫沒少下,但結果卻是執行不能。
筆者認為,延長司法拘留期限可以有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在立法上,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應履行義務大小、履行態度、是否有轉移財產行為、拖欠期限等因素,梯次規定被執行人的拘留期限,時限可以延長至一個月。當然,被執行人究竟是不能履行義務還是不愿履行義務,必須加以查清,并在拘留期限上加以區別。要想使被執行人寧愿選擇履行債務,而不選擇被司法拘留,立法者必須修改法律,延長司法拘留期限,并將司法拘留時間延長到能與承擔刑事責任強度相銜接的程度,使之達到:被執行人一旦選擇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其所受到的損害將遠遠大于履行債務的損害。只有這樣,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效果才能提升,才能切實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