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基本條件相同,雙方均要求撫養子女的,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加以考慮,這就是所謂的相對優先撫養條件。審判實踐中,對相對優先撫養條件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嚴格界定:

 

一、適用的前提

 

相對優先撫養條件效力的發生要基于一個前提,即父方與母方撫養條件相當,且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在這個前提條件下,才存在相對優先撫養條件的適用問題。審判實踐中,對雙方存在爭議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育權的歸屬,首先應著重審查雙方的優先撫養條件及一般撫養條件,優先撫養條件主要是指《意見》第3條所列舉的情形:1,因作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有利,而隨另一方生活對子女的成長不利的。一般撫養條件是指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相關的條件和因素,包括生活條件、教育條件、父母的道德品質、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狀況等。父母雙方撫養條件相當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優先撫養條件,且其他撫養條件相當;二是雙方均具有優先撫養條件,優先撫養條件相當。在上述兩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在確定未成年子女撫育權時,應審查適用相對優先撫養條件。

 

二、相對優先撫養條件的實質要件

 

相對優先撫養條件的成立,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要素:1,客觀上,未成年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提出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3,父或母撫養子女的條件相當。只要在這三種條件同時具備的情形下,該方當事人才能具備優先撫育子女的條件。

 

三、相對優先撫養條件的法律后果

 

根據《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撫養義務的發生,必須基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無力撫養的情況而發生,由此可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撫養權相對于父母的撫養權而言,只能是第二序位。離婚案件中,即使按照相對優先撫養條件確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撫育權,但未成年子女的撫育權仍然是父方或母方的權利和職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不是爭執撫育權的主體,法院在判決確定撫育權時,不應將子女判決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而只能是判決由具備相對優先撫養條件一方的父或母撫養,由此可見,相對優先撫養但監護權仍然歸屬于父或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