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80后婚姻糾紛之狀況
作者:唐霄 陳小菁 發布時間:2010-04-14 瀏覽次數:899
筆者系基層法院基層法庭的一名法官,在近幾年審理民事案件中,審理了上百起離婚案件,經歷了形形色色的離婚糾紛,最大的感受是農村離婚糾紛年齡階段呈現老齡化與年輕化兩極分化。
一般而言,離婚糾紛當事人的年齡段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五十周歲以上,這個階段的離婚糾紛的主要特點是當年多為父母包辦婚姻或者換親所成,長期婚姻中分居時間較長,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而且這個階段男性起訴離婚的較多;第二階段是五十周歲至四十周歲,第三個階段是四十周歲至三十周歲,第二、三階段的主要特點是婚外情的產生較多致婚姻不穩定或者一方長期在外不與家中聯系。第四個階段是三十周歲以下。若平均起來,每個階段的離婚糾紛在所有的離婚糾紛中應占比25%,但這兩年,三十周歲以下的當事人,即80后當事人的離婚糾紛卻占了30%以上。筆者所在的法庭于2008年受理了171件離婚糾紛,三十周歲以下的當事人的離婚糾紛占比約31%,于2009年受理了184起離婚糾紛,三十周歲以下的當事人的離婚糾紛占比約33%,今年1-3月份,受理了66起離婚糾紛,但三十周歲以下的當事人的離婚糾紛占比卻達到了約38%。從筆者所在的基層法庭兩年多的離婚糾紛中可以折射出目前離婚糾紛的特點:一是農村離婚糾紛日益增長,家庭不穩定;二是年青人的離婚糾紛較多,也日益增長。筆者從自己審理的80后離婚糾紛入手分析,深刻感覺80后婚姻狀況堪憂,究其原因,有如下幾點:
一、責任感嚴重缺乏致離婚。現在的80后,基本上是家庭里的獨生子女,從小到大,學習依靠父母,結婚依靠父母資助,甚至生孩子后都由父母幫著帶孩子。就這樣,凡事靠父母,本人根本不知道責任是什么,他們不知道什么是丈夫(或妻子)的責任,不知道什么是父母的責任。孩子由父母幫著帶,他們在外,有的一分錢都不給父母。筆者審理中發現許多80后在離婚時對于子女隨誰生活存在爭議,而雙方爭著要孩子的反而少于雙方都不要孩子。如果是男孩,一般是男方要,要孩子的原因是因為男方父母要,而不是自己想要孩子;如果是女孩,會出現無人撫育的情況。另外,不撫育孩子的一方對于給付子女撫育費時也較為斤斤計較。當事人對自己的骨血,都尚且如此不負責任,對于婚姻,更不要指望他們有強烈的責任感。
同時,由于這些80后多是家中獨生子女,多不懂得如何與他人,在婚姻中遇到實際問題時不習慣溝通,而是用爭吵解決,如果再遇到寵溺的長輩,對于小兩口的爭吵不去調和,而是火中澆油,很快夫妻之間的矛盾就發展成兩個家庭的矛盾,這就叫無事變有事,小事變大事。筆者在審理案件中就遇到過好幾起脾氣暴躁的當事人自殺、自殘,或者毆打對方的。
二、理想與現實的差異致離婚。現在的社會是開放的,許多韓劇、日劇的引進,使得80后年青人對愛情過于理想化,但社會也是復雜的,婚姻締結后形成的生活是柴米油鹽之類的瑣碎事情結合在一起的,不是常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于是當理想化的愛情死亡在現實的生活中時,對婚姻期望值較高的年青人無法接受而選擇離婚這條道路。筆者就處理過幾對年青人為誰做家務事、晚歸等原因不停爭吵最終鬧著要離婚的案件。
三、過重看待財物致離婚。在農村,隨著農民經濟收入的增加,彩禮款數額攀升迅速,男方家庭為結婚除需建造新房,添置家具,購置電器外,還需給付女方數額不低的彩禮款,女青年結婚時彩禮款相互攀比,并視其為自己身份的象征。相當數量的男方家庭因此負債,男女雙方結婚后,男方家庭常會將部分債務讓其承擔,新婚家庭因此負債,夫妻雙方亦因此產生矛盾,加上雙方剛剛開始共同生活,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糾紛而在短時間內迅速離婚。有的年青人甚至借離婚發財,索要財禮登記結婚,在很短的時間內就離家出走不歸或者挑事引起矛盾要求離婚。
四、環境的因素致離婚。也許是我們生活環境不如以前,雖然生活質量提高了,但身體上的毛病卻多了起來,尤其是不能生育。“孩子是婚姻的橋梁”,如果雙方不能有自己的孩子,那么這個婚姻多半會死亡,一年內筆者竟然審理5起因一方不能生育而離婚的案件。
五、不良習慣致離婚。目前的社會風氣較差,許多80后年青人不務正業,賭博、嫖娼等行為比比皆是,尤其為賭博欠上巨額債務后離家躲債的現象也比較嚴重。而這些不良習慣使得他們的婚姻不可能持續下去。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穩定須以家庭的穩定為前提,而家庭的穩定又以婚姻的穩定為基礎,只有穩定的婚姻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所以,為維護農村婚姻的穩定性,減少農村年輕一代離婚糾紛的發生,l、加大法律宣傳力度,雖然文化教育已經普遍,但基層農村的法律意識仍然較為淡漠,尤其與農村的風俗習慣而言,法律更是不值一提,因此要加大《婚姻法》宣傳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簡辦等觀念深入人心,成為群眾的自覺行為,以逐步消除農村婚姻活動中的陳規陋習。2、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及的調處婚姻糾紛。要進一步健全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完善其制度,明確其職責,強化其職能,充分發揮其身處基層,了解基層動向,熟悉民俗民情的優勢,對農村婚姻糾紛,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介入,及時調處,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從而減少離婚糾紛的發生。3、謹慎行使裁判權,正確處理離婚案件。法院是解決婚姻糾紛的最后途徑,法院一旦判決離婚,一個家庭會因此解體。因此,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應謹慎行使裁判權,要考慮農村婚姻的特點,認真審查、仔細研究,查明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正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對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輕易判決離婚,要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多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應及時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