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能動嵌入到自然融合-徐州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引入調解紀實
作者:楊梅花 張蕾 周琪 周立 發布時間:2010-04-13 瀏覽次數:1382
徐州法院緊緊圍繞三項重點工作,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積極尋求化解疑難復雜案件的突破口,在辦理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案件過程中引入調解機制,全面推行鑒前、鑒中、鑒后調解,將調解理念和司法鑒定專業優勢有機融合,達到息訴止爭的效果,維護了社會穩定。
“四步”到“八步”的突破
夏某系胡某的雇員,從事民房建筑,去年7月,工作結束后,夏某乘坐胡某的機動三輪車回家,機動車翻車,造成夏某左手骨折,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鑒定作出后被告不服,堅持要重新鑒定。考慮到原告傷情很簡單,鑒定結果很明確,重新鑒定增加訴訟成本,更不利于化解矛盾。銅山法院司法鑒定科法官馬光利用自己曾任法醫的特殊身份,耐心地向胡某解釋鑒定結論以及重新鑒定的后果,并由胡某自行選擇一家醫院,馬光法官與被告一同前往,邀請放射科專家就爭議問題從專業角度進行了當場解答,胡某當場表示接受該鑒定報告,自動放棄了鑒定申請并主動要求與對方協商解決。
在徐州法院,很多劍拔弩張的矛盾就這樣在司法鑒定工作人員的調和下妥善化解。徐州法院在嚴格規范司法鑒定管理,確保公平、公開、公正的同時,要求法官主動協助審判執行法官做當事人的調解和解工作,并總結出了接受委托、了解案情、說理講法、審查立案、協助調解、選擇機構、委托鑒定、協調溝通“八步工作法”,改變了以往接受委托、審查立案、選擇機構、委托鑒定這一簡單生硬的“四步工作法”。
“將鑒前、鑒中和鑒后調解作為重要環節來抓,把調解貫穿于鑒定工作的全過程”,徐州中院司法鑒定處處長王朝陽介紹說,“司法鑒定人員接案后,一是要深入細致地了解案情,掌握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明確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讓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有一個全新的、全面的、科學的了解;二是要耐心地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法律規定、司法鑒定的費用風險等;三是要抓住焦點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交換意見,運用釋法、明理、說服、開導、調和等工作方法從中做當事人的調解和解工作。”
這一機制的創新成效十分明顯。2009年至今年3月,徐州中院經司法技術人員從中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23件,占鑒定案件10.8%,36件案件在鑒定前當事人主動撤回鑒定申請,占申請鑒定案件數量的15%,案件平均鑒定周期同比縮短21天,“四類案件”數量同比降低21%。
“高參”介入現拐點
“就徐州法院而言,進入司法鑒定程序的案件占整個案件數的8%左右,且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疑難復雜案件,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信訪,導致社會不穩定”,徐州中院分管司法鑒定工作的副院長蔡可勇說,“以往司法鑒定環節容易被忽視,這一環節的調解工作更是空白,實踐證明,司法鑒定人員利用專業優勢進行調解,效果非常明顯。”
大禹公司是一家專事苗木、盆景經營的園藝公司, 2007年6月初因市政建設,市政公司在拆遷期限前將該公司培植的苗木、盆景鏟除外運。大禹公司訴至徐州中院,要求被告市政公司賠償損失179萬元。案件受理后,審判業務庭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原告以其培植的主要品種“金壽木瓜”盆景為稀有品種為由,要求高額賠償,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因為沒有固定訴訟請求的事實基礎,案件遲遲不能解決。承辦法官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對損失委托鑒定。司法鑒定處經初步審查后發現,原告木瓜盆景單價的鑒定委托在全國范圍內并無對應的司法鑒定機構,且原告所謂的稀有品種“金壽木瓜”,是該公司自己命名的品種名稱,并未按照國家規定登記,更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認證。為了有效化解矛盾,司法鑒定處法官走訪了多家農業、園林、建設等職能部門,在征求了國內園藝協會專家的意見后,發現鑒定結果可能與當事人的預期相差甚遠。于是鑒定人員一方面通過現場搖號的方式選擇鑒定機構,確保鑒定過程的透明公正,同時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次耐心詳細的解釋,原告對損失的實際價值逐漸有了理性認識,最終與市政公司達成了賠償13.5萬元的調解協議。
該案承辦法官宋長興說,“鑒定處的調解成為這一疑難案件的拐點。專業的解釋打消了當事人的僥幸心理和拖延思想,糾正了當事人的模糊認識,從而促使當事人能夠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態度心平氣和地服從調解、自愿和解或撤回鑒定申請。”
為增強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的感性認識,徐州中院鑒定處還主動選擇一些典型鑒定案例作為樣板素材,使當事人對鑒定結果“心中有底”,盡可能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通過和解、調解使權益得到及時救濟。
理念融合顯奇效
嵌入式只是開始,融合則是長養。徐州法院在司法鑒定中利用專業優勢開展調解并不是庭審調解的簡單重復,他們從一個新的角度幫助當事人重新認識矛盾糾紛。
為了探索靈活多變的調解技巧,徐州法院積極從鑒定的技術角度、鑒定程序、鑒定風險、訴訟成本、結果釋明等方面提出全新的調解方案--司法鑒定案件“六法調和”,即風險預警法、細算成本法、親情感動法、因勢利導法、類案對比法、專家咨詢法。
今年初,鼓樓法院審理一起申請支付撫育費的案件,16歲的孫某起訴父親要求支付撫育費。被告以懷疑原告不是自己的親生子為由,要求進行親子鑒定。鑒定中心法官從鑒定成本、父子相貌相似、原告出生證明的可信度、雙方十六年的親情等角度,提出親子鑒定可以給當事人一個“科學”的冰冷的結論,卻不能給出一個和睦圓滿的結局,因為無論鑒定結果如何,都會對雙方造成情感的傷害。被告經過慎重考慮,撤回了鑒定申請,并與原告達成和解。
鼓樓法院司法鑒定科科長鄭曉東和她的同事們認為,相對于一般法官而言,他們擁有專業技能、豐富的鑒定經驗和更加中立的地位,從而更容易贏得當事人的信任。
鄭曉東自豪的說,“去年鼓樓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協助法官調解案件20余件,占鑒定案件的10%,在鑒定前撤回鑒定申請的有40余件,占申請鑒定案件的21%,通過鑒定幫助調解結案的,多數案件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義務,少數進入執行的案件,當事人沒有因訴訟或鑒定環節提出異議,且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執行案件均無一例信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