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追尾事故超出定損金額的維修費保險公司該賠嗎?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黃薇 發布時間:2020-09-14 瀏覽次數:786
出了交通事故對方負全責,被追尾車輛在維修時卻超過了定損金額,保險公司應按實際維修費用還是按其定損金額賠償?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9年1月,楊某駕駛汽車與張先生名下車輛發生多車連環追尾事故,導致張先生車輛前后均損壞。后經交警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為楊某車輛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對張先生的車輛進行了查勘定損,核定車損金額為25800元。張先生在委托汽車服務公司對車輛進行維修時,發現事故還導致其車燈產生裂紋,遂要求更換大燈一并維修,并支付了包含車燈維修費24200元在內的各項維修費用共計50000元。因維修費用高出定損金額,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全額賠償車輛維修費50000元。
某保險公司認為,張先生主張的維修費用過高,且其定損維修項目不包含大燈維修,該大燈裂紋并非此次事故造成,遂申請就車燈損壞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及裂紋產生原因進行鑒定,本院遂委托鑒定機構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但裂紋形成原因無法判斷,故終止鑒定。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起交通事故系多車追尾相撞,車輛前部大燈存在受損的可能性,且根據事故現場照片可以確認事發時車輛前部大燈確實存在裂紋,保險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因鑒材及鑒定條件有限等原因退鑒,致本院無法通過鑒定確認裂紋產生原因。現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車輛大燈裂紋系因本起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車燈受損維修費用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就車輛維修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車主應及時留存事發時受損部位照片、維修清單等證據材料,以便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