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曝光制度成為近幾年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新措施,在執行中被普遍運用。近日崇安法院對2006年以來采取曝光措施的執行案件進行了分析。總體而言,曝光措施起到了嚴厲的威懾力量,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成為了法院執行的一大利器,但也存在著眾多問題。

 

執行曝光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1、曝光措施的現行法律規定仍存在缺陷。在舊的《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沒有對曝光措施作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該規定為法院的曝光措施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沒有對曝光措施的內容進行細化,目前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作補充。

 

2、曝光措施缺乏管理,力度不足。曝光作為法院執行的新興措施,使用時間并不長久,法律上也無詳細的程序規定,也未建立曝光名單的上報、審批、公布、撤銷程序機制,導致曝光措施存在一些混亂。另外,總體曝光力度不夠,曝光案件在總體案件中占的比例極少。   

 

3、曝光費用承擔阻礙曝光力度。在實際操作中,曝光產生的費用極高,例如在電視臺的黃金時段播放或者在重要的報紙上曝光費用高昂,而選擇冷僻時段或一般媒體,就無法起到威懾作用。由于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執行費用應當如何承擔成為了阻礙法院加大曝光力度的主要原因之一。為降低曝光費用,崇安法院大多采用制作曝光公告,張貼于社區的方式進行曝光。

 

4、形式單一欠缺少針對性,相關措施尚未銜接。曝光措施作為新型的執行措施,與傳統的執行措施有較大的差異。故而在操作過程中,往往形式單一,被孤立地作為一種執行措施單獨運行,沒有將曝光措施與銀行、工商、車輛管理等部門相銜接。例如有些被執行人已經“破罐子破摔”,對法院的上述曝光措施不予理睬,仍在銀行貸款或在高檔場所高消費。單一的曝光措施,沒有堵住被執行人繼續躲避義務的通路,使曝光的效果大打折扣。

 

對強化曝光措施的三點建議:

 

1、完善法律規定,規范曝光制度。修正案沒有規定詳細的曝光內容及操作程序,最高法院應當及時的做出最新的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詳細規定,來規范目前各地法院各式做法。司法解釋應明確人民法院在曝光中可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的被執行人哪些信息,照片等敏感內容是否包括在內。對于曝光的程序性規定可包括以下幾個環節,在送達執行通書時同時送達威懾通知書。在辦案中符合曝光條件的,由經承辦法官提出建議,然后執行局長審核,主管院長批準后交有關部門公布。司法解釋也應對曝光措施的費用承擔等問題做出相應的規定。

 

2、完善管理機制,加大曝光力度。對曝光措施的程序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目前法律沒有做出細致規定,應以謹慎的態度來對待,曝光措施應嚴格把關,經承辦法官提出建議、執行局長審核、主管院長批準后交有關部門公布。對曝光措施可根據其威攝力劃分等級,對拒不執行危害程度不同的被執行人采取不同等級的曝光措施,達到最佳效果,減小造成的負面影響。

 

3、曝光措施應該有針對性,并與其他措施相互銜接。對曝光案件的選擇主要以負債務型案件為主,曝光的對象要嚴格限制,主要選擇有一定履行能力,又有故意拖賴傾向的被執行人,曝光措施能夠起到刺激作用的。絕不可以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對特困企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涉及公民隱私的案件不宜曝光。在使用曝光措施應當與其他措施相銜接,如懸賞制度、限制高消費。通過針對性曝光與配套措施圍堵一些嚴重的老賴的經濟出路,逼迫其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