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下午,備受關注的南京泄憤司機撞人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王建強駕公交車撞人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展開激辯。王建強當庭兩次痛哭,表現悔意。兩個半小時的庭審結束后,合議庭宣布“擇日宣判”。
2009年4月13日,今年50歲的公交司機王建強,為發泄對所在單位南京市中北(集團)巴士公司的不滿,遂生殺人以報復單位、報復社會之念。當晚21時許,王建強從紅山路公司停車場私自駕駛一輛114路公交車,行至龍蟠路“花木公司”公交站時,故意撞向多名等車的乘客。將被害人李江、徐海林撞倒后,又迎面撞上駕駛助力車的被害人孫國富,至黑龍江路與中央路路口時又將一輛出租車和一輛轎車撞損,隨后被另一輛出租車及警務亭保安攔停,并被抓獲歸案。此時被害人孫國富已死亡。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王建強與同事楊健發生糾紛并互毆,后王建強多次強求中北巴士公司為自己評定工傷,2009年4月13日13時許再次來到公司,采用堵大門等方法要求解決問題,因未得到滿意結果,遂生報復單位及社會之惡念。
2009年12月11日,該案在南京中院一審開庭,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建強為發泄對社會的不滿,報復社會,不顧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駕駛機動車撞擊車輛及行人,致一人死亡及二輛機動車不同程度受損,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庭判處王建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昨天庭審過程中,王建強兩次當庭痛哭。當公訴人提到在王建強之前七次稱“駕著公交車上街就是為了殺人”的詢問記錄時,王建強顯得十分激動,痛哭并辯稱“之前的那些話都是因為太煩躁,在心理扭曲的情況下瞎說的”。陳述上訴理由時,王建強再次痛哭:“我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給受害人、受害人家屬和整個社會都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希望法庭能給我一條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