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今年一季度共發生申訴、申請再審案件6件,超出去年全年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總和。為此,該院開展了專項調研。

 

一、原因分析

 

1、新類型案件增多,案件審理難度加大。在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中,33%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這類案件一般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較為尖銳,在適用法律上難以準確把握,處理不好極易引起涉訴信訪和申請再審。

 

2、批量案件突出,當事人眾口難調。特別是勞務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案件,這類案件往往都是批量案件,審理中倘若一方當事人對當時原審結果不滿,極易產生連鎖性信訪或“批量”的申訴、申請再審。

 

3、當事人惡意申訴,浪費司法資源。尤其是醫患糾紛案件,雖審判人員依法據實裁判,而一方當事人在無任何新的有效證據,也明知再審可能被駁回的情況下,仍存在僥幸或拖延履行法定義務的心理,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4、審判經驗欠缺,判后釋法不到位。一些審判人員存在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作風,不善于做當事人思想工作,案件審理、裁判雖無瑕疵,但判后釋法工作不到位,造成當事人對原審產生疑惑和誤解。

 

二、對策和建議

 

1、改進辦案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審判人員要與時俱進,加強學習、交流應對新類型案件以及復雜矛盾糾紛案件的處理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案件質量,實現案結事了。

 

2、加強法官培訓,提高業務水平。避免或減少因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采信不當、不廉潔辦案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而導致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發生。

 

3、做好服判息訴工作,降低申訴、申請再審機率。案件判決以后,承辦法官應根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答疑申請,對已經宣判的裁判文書,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讓當事人贏得明明白白,輸得口服心服。

 

4、敢于糾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對原審確有瑕疵或存在判決不公的,要敢于承擔責任,及時再審糾錯,并做好當事人釋明工作,以求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