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相關建議
作者:朱秀山 發布時間:2010-04-08 瀏覽次數:834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訴訟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綜合調研發現,目前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制度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陪審員文化和業務素質不高。目前,該院陪審員來自社會各行各業,文化水平參差不齊。雖然任命的15名陪審員是經過嚴格挑選,政治素質過硬,也是各行業的優秀代表,但要完全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人民陪審員的決定中要求人民陪審員須是大專以上學歷,難度較大。從目前該院15名陪審員的學歷結構來看,第一學歷為大專以上占少數。加上他們從事的工作與法律接觸較少,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雖然與法官擁有平等的評議和表決權,但是在對參與審理的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分析方面也不一定有完整的認識,因而在案件的處理上,他們的意見不是很明確,陪審員的地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從屬性,不少陪審員在思想上就有一種應付差事的想法,往往是在法官提出意見后予以附合,存在“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現象,實際上只起到陪襯作用。
二是陪審員職權不明確。由于我國有關法律對陪審員在審判中究竟應該具有哪些職權和責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使陪審員的具體運作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也使其地位沒有了保障。在實際中,法官往往在庭審前通知陪審員參加庭審,而沒有就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通報,在庭審時陪審員也就是在審判庭上坐一坐,就算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了。
三是陪審員履行職責的時間無法保證,不愿意參加陪審。由于陪審員多數是兼職,參加陪審要耽誤自己的時間,再加上所在單位甚至其本人對陪審制度認識不夠,認為陪審只是“陪陪”而已,對履行職責積極性不高,造成不是法院根據審判需要使用陪審員。據統計,該院任命的15名陪審員能夠按照法院通知按時參與陪審活動的不超過85%,更不用說象培訓、座談等集體活動了。
四是人民陪審員的辦公場所、經費保障落實不到位。目前,在很多基層法院,自身的業務經費在同級政府中就難以保證,怎么能保障陪審員的補助呢?即便能夠保障陪審員的補助費用,關于補助費的發放形式,發放標準均是模糊的。同時,陪審員又沒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加上個別法院審判人員的責任心不強,陪審員空跑、等待開庭、無處休息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也極大的拙傷了陪審員工作的積極性。
五是個別審判人員不愿意使用陪審員。司法實踐中,法院審判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規定使得部分審判人員因考慮到自己的個人利益不愿意使用陪審員。此外,由于陪審員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在開庭審理及合議的時間安排上經常與其工作時間發生沖突,而審判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又將平均審理天數作為一項基礎指標對法官進行考核,使得法官在案件審判時很難做到在時間上遷就人民陪審員,又擔心時效問題而不愿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導致人民陪審員們參加審理的案件數不多。
建議:
第一,要從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首先,將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憲法規范加以規定,應當恢復確立人民陪審員制度,使人民陪審員制度有了憲法的依據,以消除這種立法上呈現出的可有可無狀態,可以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得到足夠的重視,為司法的民主化提供憲法依據,使司法改革能在憲法的軌道內健康有序地進行。其次,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制度,把好進人關,提高人民陪審員的門檻,以保證人民陪審員的素質與現在《法官法》要求法官的素質達到基本一致。
第二,在管理上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議陪審員的管理應由法院內設的政治處統一管理,并建立陪審員個人工作檔案,檔案應完整反映陪審員履行陪審職務的情況,年終與法官一并納入全方位考核。并負責人民陪審員工作規范與實施,協助人大對人民陪審員的人選進行考核,辦理其任命聘任手續。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相互交流,受理其諫言和回避申請。使整個人民陪審員隊伍管理走上規范化的軌道。
第三,加強人民陪審員的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綜合素質。首先,組織人民陪審員認真學習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等規定,讓人民陪審員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增強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人民陪審員從思想上感到做一名人民陪審員的光榮和自豪;其次,加強人民陪審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人民陪審員愛崗敬業的意識,并用《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十三種不得有行為》的規定,規范人民陪審員的司法行為,使人民陪審在陪審工作中,牢固樹立“人民陪審為人民”的現代司法理念。
第四,強化人民陪審員的學習培訓,全面提高人民陪審員業務素質和陪審能力。要采取各種方式對陪審員進行業務培訓,定期更新人民陪審員的知識層面,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并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考核,持證上崗,保障人民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真實發揮作用。
第五,多方協調配合,從待遇上解決陪審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問題,解除陪審員的后顧之憂,激發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從而改變陪審員是廉價勞動力的現狀,這也是對陪審員的勞動的肯定和尊重。首先,在工作中,要積極與當地人大、財政部門溝通和協調,爭取他們的支持與理解,使人民陪審員的經費切實得到保障;其次,要主動深入到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進行走訪,對人民陪審員在陪審活動期間在其單位的各種待遇進行協調,解決人民陪審員的后顧之憂,促進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發展。
第六,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的監督管理機制和違法違紀的懲處機制。同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對陪審員的監督,由人大機構(如法工委)負責監督管理或者設立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人民陪審員監督管理機構。對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未盡職責或違法行為,由受到其行為損害的訴訟當事人提出舉報,然后由人民陪審員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進行調查和處分。人民陪審員因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與職業法官一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