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百姓對外出旅游觀光的熱情也空前高漲,出門游玩本是件開心事,但現實生活中,因為旅游消費引發的糾紛還不在少數。最近時節春光明媚,不少人選擇出游放松自己、陶冶性情,為避免發生糾紛,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消費者應該多注意旅游合同的細節。

 

46,滄浪區法院通過訴前調解成功處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也許能給大家一些啟示。退了休的董先生平時喜好出門走走,去年年底,他無意中在電視報上看到一則廣告,稱蘇州某大旅行社有暢游長江三峽的旅游線路,價格相當有吸引力,如果在2010年元旦前報名還可以再優惠200元,動了心的他就約上幾位老友一起到旅行社咨詢,在得到肯定答復后,他們就報名并繳納了每人500元的定金。其間,細心的董先生還特地詢問了如團員因事無法成行可否退款,旅行社工作人員解釋說如果在出團前15日提出,可全額退款;10日前15日內,旅行社要收取30%的損失;10日內則不能退團,只能換人,董先生他們認為這一約定可以接受。

 

今年3月,先生代表全體26位團員來到該旅行社,在交清余款準備簽訂正式合同時,他突然發現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條款中多出了“享受預定優惠的游客,繳付定金后,不得退團,定金不退,但可以換人”的內容。由于這些團員基本都是退休老人,在還剩一月多的等待期內出現變數的可能性很高,且這項內容明顯與之前的約定不符,先生考慮再三未簽訂該份合同。之后,經與旅行社方面多次交涉無果,先生將此事投訴到滄浪消協。消協約請雙方在滄浪法院法官主持下進行協調。協商過程中,雙方就“享受優惠不得退團不退定金”的規則、定金該不該收等問題發生爭執,言辭激烈,氣氛一度十分緊張。后經法官耐心勸解,雙方終于平靜下來商談解決辦法。最后,雙方在互相理解的前提下達成調解協議:旅行社承諾刪除合同中引起爭議的條款,先生方面則保證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一定按期出行。

 

滄浪法院訴前調解法官韓曉萍表示:旅游圖的就是開開心心,旅行社應多動點腦筋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才能建立自己的商業信譽;作為消費者,在出行前應多多問些問題、仔細研究合同條款,這樣才能在維權時避免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