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針對“罰金刑空判”采取了“預交罰金”做法,法院系統內部對該做法采取默許態度。筆者針對這一現象,分析弊端,并積極提出改革設想。

 

一、“預交罰金”現象出現的原因

 

1、解決罰金刑執行難問題。“預交罰金”的出現一方面預防了罰金刑空判,另一方面可以緩解財產刑執行案件執結率考核的壓力。

 

2、解決法院經費問題。法院實行“收支脫鉤”管理,但絕大多數地區財政難以滿足法院的實際需要,導致法院仍需努力增加預算外收入,這其中,刑庭因可以判處罰金而扮演著重要角色。

 

3、法院與被告人的雙贏選擇。一方面,“預交罰金”確保了法院罰金刑得到有效執行,緩解了法院經費緊張的困難,另一方面,也為被告人積極表現認罪伏法的態度,爭取法院從輕量刑贏得了可能。

 

二、“預交罰金”做法的弊端

 

1、“預交罰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前要求被告人預交罰金,其前提是假定被告人有罪,該做法違背了法官的中立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2、“預交罰金”違背適用刑法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罰金的執行情況是刑罰執行階段衡量犯罪人是否履行財產刑的一個參考,而不是法院審判階段對被告人量刑輕重的標準,“預交罰金”的做法有“以錢買刑”的嫌疑。

 

3、“預交罰金”在客觀上造成了對被告人的權力要挾。法院與被告人處于實際不平等地位,法院在審理前或判決前,將被告人是否“預交罰金”作為量刑情節,導致被告人陷入兩難,交罰金說明有罪,不交罰金又面臨重判可能。

 

三、改革設想

 

1、建立健全法院經費保障體制。在落實“收支脫鉤”的同時,強調“全額保障”。積極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政法經費保障的政策,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困難地區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補助;公用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省、同級財政按比例負擔,對困難地區及維穩重點地區提高中央和省財政負擔比例;辦公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困難地區由中央、省、同級財政按比例負擔。積極爭取法院經費保障,使法院最大程度減少因經費不足而產生“預交罰金”等自謀出路現象。

 

2、改革法官考評機制和刑罰執行機制。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對該群體的績效考核不僅要達到一般組織考評目標,還要保證法官的公正與廉潔。要減少為了考核而“預交罰金”的發生,就要改變目前法院系統“數字化管理”的考評體制,樹立正確的司法業績觀,不以單純的到位率等數字評價法官的能力和貢獻。另外,從刑罰機制角度看,法院同時擔負審判與執行職能破壞了審判機關的“中立性”,應合理配置刑罰執行權,通過消解法院刑罰執行職能,澄清法院內部權力構架,理順刑罰執行制度的構成邏輯,為刑罰執行權獨立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