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是不是機動車?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許多市民用“秒殺”的速度就能做出肯定回答。然而,就這么一個簡單問題,卻讓南京女職工呂明英的工傷認定一波三折——2004421,呂明英下班途中被火車撞死,為了能認定工傷,5年多來,呂家經歷兩次行政認定,法院一審、二審兩次判決,工傷認定申請全被駁回。一個關鍵原因是,按工傷認定的慣例,“火車不算機動車”——持之以恒的呂家將向江蘇省高院提出再審。昨日,省高院經公開審理,當庭宣判,火車應算機動車,撤銷原來的行政認定及南京兩級法院的非工傷判決,責令南京市人保局對工傷申請重新認定。

 

事件回放 下班抄近路被火車撞死

 

  呂明英原在上海鐵路局南京東機務段上班,是一名有著25年鐵路工齡的日勤制女工。由于工作地點和居住地相隔比較遠,平時下班,她和其他同事一樣,均乘坐該機務段的上下班班車——57106次鐵路交通列車。

 

  2004421,呂明英下班時,沒能趕上當天下午的57106次列車,于是,就改乘同樣作為鐵路職工班車的57108次交通列車,到達南京火車站。當她像往常那樣穿越鐵道抄近路回家時,被行駛的23125次貨物列車撞傷致死。

 

  事發后,呂家人申請工傷認定。不料,南京市勞動保障局(現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南京市勞保局”)認定,呂明英之死非因工傷。呂家不服,向省勞動保障廳(現為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后者做出決定,認為她是被火車撞擊受傷致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款規定,火車不屬于機動車的范圍,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心有不甘的呂家向南京市白下區法院提起訴訟。白下區法院一審認為,火車不是機動車,呂明英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駁回了呂家的訴訟請求。呂家又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呂明英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被撞死的,缺乏構成工傷的基本條件,判決上訴,維持原判。就在南京中院二審判決生效期間,呂家向江蘇省高院提請再審,得到省高院核準。

 

爭議焦點 火車到底算不算“機動車”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火車算不算機動車,一個是呂明英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由于這兩個焦點直指當前工傷認定中最模糊最受非議的角落,因而備受關注。當天,不少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邀到庭旁聽。

 

  庭上,南京市勞保局委托代理人、該局法規處負責人先生表示,工傷認定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其中明確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呂明英乘坐的是火車,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界定為: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這一界定將火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況且,她是在穿越鐵路時被撞致死,走的也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因而,呂明英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呂家則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機動車”未作解釋,因此應按生活中普遍意義的“機動車”來理解,“機動車”不僅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還應包括軌道交通中的火車、輕軌、地鐵等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征的交通工具,呂家還當場翻出《現代漢語詞典》第581頁,“這里對機動車的解釋是,利用機器開動的就是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的規定,只適用于該法及配套法規,不能簡單挪用到這兒。南京市勞保局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是站不住腳的。

 

最終判決 機動車應包括火車、地鐵等

 

  負責該案審理的省高院審監一庭經過合議,認為原來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改判,并據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南京市中院和白下區法院的行政判決;撤銷南京市勞保局的工傷認定;責令南京市勞保局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該案宣判后,審判長臧靜解釋了宣判依據。她表示,關于火車是否在條例規定的“機動車”范圍內,《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范圍僅限于道路交通領域,該法第119條第三項對“機動車”進行定義時,將火車、輕軌、地鐵等在專用軌道行駛的交通工具排除,實際是根據該法的調整范圍作了限縮性界定,因而這個定義只適用于該法及其配套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的職工合法權益,該法的調整范圍是工傷保險行政法律關系,故對條例中的“機動車”應作通常意義上的符合客觀實際的理解和合理解釋,即不僅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還應包括軌道交通中的火車、輕軌、地鐵等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征的交通工具。

 

各方反響 判決打破工傷認定慣例

 

  終于等來勝訴的判決,呂母喜極而泣,激動得好久說不出話來。在旁聽席上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也對該判決表示贊賞,按普通人理解,火車就是“機動車”,但在《工傷保險條例》未作出修訂之前,省高院作出這樣標志性的判決,需要很大勇氣,體現了司法以人為本的理念。

 

  省政協委員、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魏青松表示,當前,國內只有極少數工傷案例認定火車是“機動車”。這次判決是在省高院這個層面做出,具有指向性意義,對地方法院遇到此類案子的判決,是極有價值的參照。他進一步指出,該案改判再次表明,審判監督程序的必要性。只是,這么一個簡單的案子,前后經過五年多,兩次行政認定,兩次司法判決,最終由省高院來糾正,正義來的是不是晚了些,代價也大了些,如果行政、司法理念早有突破,也許,不會再有七旬老人為女兒上省級法院爭一個工傷認定。

 

  不過,相對呂家和旁聽人士對該案判決的肯定,部分行政部門卻有不同的看法。在場的南京市勞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省高院的判決只是針對個案作出的,作為工傷認定的行政部門,也僅將其作為個案回去執行省高院的判決。只是,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該案的判決不能推廣到其他類似的案子上,在《工傷認定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未把火車等納入“機動車”前,遇到類似呂明英這樣的案子,還會做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

 

該案主審法官劉剛表示,在國家法律法規未能完善修訂之前,司法理念應當先行,以人為本,保護企業、職工和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隨著類似的判決越來越多,相信對今后立法和行政如何更好地以人為本,也會提供借鑒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