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火車也是機動車 女工被撞亡算工傷
作者:沈高軒 發布時間:2010-04-07 瀏覽次數:2174
火車是不是機動車?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許多市民用“秒殺”的速度就能做出肯定回答。然而,就這么一個簡單問題,卻讓南京女職工呂明英的工傷認定一波三折——
事件回放 下班抄近路被火車撞死
呂明英原在上海鐵路局南京東機務段上班,是一名有著25年鐵路工齡的日勤制女工。由于工作地點和居住地相隔比較遠,平時下班,她和其他同事一樣,均乘坐該機務段的上下班班車——57106次鐵路交通列車。
事發后,呂家人申請工傷認定。不料,南京市勞動保障局(現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南京市勞保局”)認定,呂明英之死非因工傷。呂家不服,向省勞動保障廳(現為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后者做出決定,認為她是被火車撞擊受傷致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款規定,火車不屬于機動車的范圍,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心有不甘的呂家向南京市白下區法院提起訴訟。白下區法院一審認為,火車不是機動車,呂明英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駁回了呂家的訴訟請求。呂家又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呂明英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被撞死的,缺乏構成工傷的基本條件,判決上訴,維持原判。就在南京中院二審判決生效期間,呂家向江蘇省高院提請再審,得到省高院核準。
爭議焦點 火車到底算不算“機動車”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火車算不算機動車,一個是呂明英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由于這兩個焦點直指當前工傷認定中最模糊最受非議的角落,因而備受關注。當天,不少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邀到庭旁聽。
庭上,南京市勞保局委托代理人、該局法規處負責人
呂家則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機動車”未作解釋,因此應按生活中普遍意義的“機動車”來理解,“機動車”不僅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還應包括軌道交通中的火車、輕軌、地鐵等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征的交通工具,呂家還當場翻出《現代漢語詞典》第581頁,“這里對機動車的解釋是,利用機器開動的就是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的規定,只適用于該法及配套法規,不能簡單挪用到這兒。南京市勞保局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是站不住腳的。
最終判決 機動車應包括火車、地鐵等
負責該案審理的省高院審監一庭經過合議,認為原來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改判,并據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南京市中院和白下區法院的行政判決;撤銷南京市勞保局的工傷認定;責令南京市勞保局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該案宣判后,審判長臧靜解釋了宣判依據。她表示,關于火車是否在條例規定的“機動車”范圍內,《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范圍僅限于道路交通領域,該法第119條第三項對“機動車”進行定義時,將火車、輕軌、地鐵等在專用軌道行駛的交通工具排除,實際是根據該法的調整范圍作了限縮性界定,因而這個定義只適用于該法及其配套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的職工合法權益,該法的調整范圍是工傷保險行政法律關系,故對條例中的“機動車”應作通常意義上的符合客觀實際的理解和合理解釋,即不僅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還應包括軌道交通中的火車、輕軌、地鐵等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征的交通工具。
各方反響 判決打破工傷認定慣例
終于等來勝訴的判決,呂母喜極而泣,激動得好久說不出話來。在旁聽席上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也對該判決表示贊賞,按普通人理解,火車就是“機動車”,但在《工傷保險條例》未作出修訂之前,省高院作出這樣標志性的判決,需要很大勇氣,體現了司法以人為本的理念。
省政協委員、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魏青松表示,當前,國內只有極少數工傷案例認定火車是“機動車”。這次判決是在省高院這個層面做出,具有指向性意義,對地方法院遇到此類案子的判決,是極有價值的參照。他進一步指出,該案改判再次表明,審判監督程序的必要性。只是,這么一個簡單的案子,前后經過五年多,兩次行政認定,兩次司法判決,最終由省高院來糾正,正義來的是不是晚了些,代價也大了些,如果行政、司法理念早有突破,也許,不會再有七旬老人為女兒上省級法院爭一個工傷認定。
不過,相對呂家和旁聽人士對該案判決的肯定,部分行政部門卻有不同的看法。在場的南京市勞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省高院的判決只是針對個案作出的,作為工傷認定的行政部門,也僅將其作為個案回去執行省高院的判決。只是,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該案的判決不能推廣到其他類似的案子上,在《工傷認定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未把火車等納入“機動車”前,遇到類似呂明英這樣的案子,還會做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
該案主審法官劉剛表示,在國家法律法規未能完善修訂之前,司法理念應當先行,以人為本,保護企業、職工和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隨著類似的判決越來越多,相信對今后立法和行政如何更好地以人為本,也會提供借鑒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