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規范適用緩刑制度的幾點思考
作者:王君 發布時間:2010-04-06 瀏覽次數:854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適用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前提,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適用緩刑。通過緩刑的執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規范適用緩刑制度,可以有效感化教育犯罪分子,實現刑罰目的,充分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的條件
適用緩刑不再執行原判刑罰附有嚴格的條件,只有通過規定條件,才能免除刑罰的執行。緩刑具有一定的考驗期,只有通過一定時期的考察,才能檢驗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從而決定原判刑罰執行與否。
(一)適用對象。緩刑是一種較輕刑罰執行方法,適用的對象只能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大多主觀惡性不大,事后能及時認識罪行,適用緩刑完全能夠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緩刑適用的對象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較輕刑種和不超過三年的較短刑期犯罪分子。對于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從根本上達不到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適用范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緩刑適用的范圍。這個范圍內的犯罪分子的罪刑與緩刑執行是相適應的,通過緩刑的執行,讓他們在社會監督之下進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員的家庭穩定,有利于促進犯罪人員更好的改造,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刑法規定,對于累犯和屢教不改惡性較深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適用條件。犯罪情節輕微,適用緩刑不至于再危害社會,是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能夠認識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消除危害性的主觀愿望,汲取教訓,真正悔罪,是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適用緩刑,需對犯罪分子家庭情況、個人經歷進行評價,對犯罪分子犯罪前、后的表現進行預測,只有達到規定的人身危險性低值界限,才能適用。
二、目前適用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標準不一。適用緩刑因人因時而異,量刑標準不統一。刑法對緩刑適用條件規定較寬,刑事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難于準確把握,以致裁判時出現偏差,就是性質相同的案件,有時候適用,有時候不適用。平時緩刑適用較多,嚴打時期緩刑適用較少。有關系的人適用,沒有關系的人不適用,適用緩刑有時成為平衡關系的籌碼。另外,適用緩刑的刑種大多是貪污、受賄案件。
(二)適用過多。目前,適用緩刑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判決中所占比例較大,有的法院人為降低適用緩刑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常出現一人犯罪,多人說情的現象,關系案、金錢案阻礙刑事法官正確行使職,造成執法行為偏差,致使刑事判決過多適用緩刑,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另外,受利益驅動,一些基層法院辦案經費不足,以適用緩刑的方法收取緩刑考驗保證金,用來緩解經費不足問題。
(三)監督松懈。有的檢察人員思想松懈,缺乏對法院刑事判決的監督力度,有時雖對一些刑事案件適用緩刑認為不妥,但考慮到法院與檢察院的工作關系,很少提出抗訴。還有的檢察人員認為即使抗訴,但改判可能性不大,也就盡量不提起抗訴。由于檢察人員思想松懈,自然弱化了刑事審判監督意識,造成了過多不該適用緩刑案件而適用緩刑。
(四)考察不力。按照刑法規定,法院宣告緩刑后,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交由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執行,犯罪分子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考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對犯罪分子放任自流的現象,使考察執行流于形式,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三、對規范適用緩刑制度的幾點思考
不規范適用緩刑,對犯罪分子勢必造成打擊不力,有損法律尊嚴,有礙預防犯罪的社會效果。一味強調從輕處罰盡量判緩刑,則無異于放虎歸山,使其繼續危害社會。規范適用緩刑,必須把握好原則,掌握好尺度。
(一)修改完善刑事立法。我國刑法只對累犯不適用緩刑做出禁止性規定,但對哪些情況應適用緩刑沒有規定明確的標準。在立法上,如果能明確規定原則上應當選擇適用緩刑的犯罪罪名和罪犯類型,例如:過失犯罪、輕傷害、犯罪中止、未成年犯罪等,可以指導刑事法官正確選擇適用緩刑判決。
(二)制定適用緩刑程序。適用緩刑除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非累犯外,有必要明確制定量刑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使之成為適用緩刑的重要依據。同時,增加公安、檢察機關對可否適用緩刑的發言權,增加社會參與權,制定適用緩刑的程序規則,設置緩刑聽證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時應充分考慮犯罪動機與手段、犯罪時環境條件、犯罪造成后果、犯罪對象和犯罪后態度等情況。刑事審判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事實,犯罪前表現和悔罪態度等正確把握緩刑的適用原則。
(三)可以適用緩刑情形。一是對犯罪動機向良性轉化的可考慮判緩刑。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可能會由于某些心理因素的影響而向良性方向轉化,犯罪后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應受到刑罰處罰,又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應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對過失犯罪、自首、立功和積極退贓的可考慮適用緩刑;對從犯、脅從犯、犯罪情節較輕的可考慮適用緩刑;對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可考慮適用緩刑;對未曾受過刑罰處罰,未受過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的可考慮適用緩刑。上述幾種情形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條件的具體化。
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罪行較輕的,或者被引誘、脅迫犯罪的,可考慮適用緩刑。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干預從寬,盡量避免關押是我國上述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對于未成年犯首先考慮適用緩刑,至少在適用緩刑上對未成年犯適當予以傾斜。實踐證明,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使之不脫離學校和單位教育改造,有利于他們在健康的社會和家庭環境中順利完成棄舊從新的歷程,避免因被監禁所產生的不良后果。
(四)不宜適用緩刑情形。一是惡性、暴力犯罪不宜適用緩刑。惡性犯罪、暴力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打擊重點,行為人參與了惡性犯罪、暴力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對其適用緩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于打擊犯罪。因此,該類犯罪即使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二是多次犯罪、犯罪動機復雜的不宜適用緩刑。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盜竊犯罪,犯罪分子實施盜竊作案,占有公私合法財物,即使數額不大,但屢次作案,犯罪動機復雜,社會危害性較大,對這類犯罪不宜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