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法院反映異地保險公司遲延履行判決和調解協議現象應引起重視
作者:陳凱 發布時間:2010-04-06 瀏覽次數:774
2010年以來啟東法院共受理以保險公司為被告的賠償案件427件,現已審結256件,其中有201件保險公司遲延履行判決和調解協議,最后進入執行程序,而多數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保險公司又以執行款匯到法院賬戶為由,拒不交納執行費和遲延履行利息。
原因:
一是小額想賴。對于小數額的理賠款,保險公司往往抱著一種賴賬的心理,特別是針對距離保險公司路途遙遠的原告的小額理賠款,保險公司認為對于這種小額理賠款,只要略施刁難伎倆,當事人一般會因為復雜的理賠手續和高額的異地理賠費用而放棄長途跋涉。
二是大額想拖。對于大額理賠款,保險公司在明知不可能拒付的情況下,則故意采用拖延戰術,在調解協議和判決確定的支付期限前仍然不予支付,以獲取拖延支付期間的利益。直到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的時候,保險公司才不得已支付理賠款項。
三是威懾乏力。保險公司遲延履行判決和調解協議,當事人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收取執行費用,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收取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但是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執行收費較低,一旦立案執行后與保險公司聯系,保險公司一般出于利益考慮,又會主動把判決或調解協議確定的支付款匯到法院賬戶,但是既沒有執行費用,也沒有遲延履行的利息。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執行人放棄利息權利,法院為了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而只能放棄執行費,如此一來反而縱容了保險公司的不法行為。
對策
一是消除錯誤思想根源。建立遲延履行判決或調解協議的保險公司黑名單制度,定期將黑名單交由新聞媒體加以公布,同時寄送保險公司集團總部,從而將守法情況與其公司的社會美譽度和可能引起的現實物質利益掛鉤,提高其對遲延支付違法性和危害性的認識,切實消除其賴賬和拖賬思想產生的根源。
二是做好遲延風險提示。 在判決和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三天,案件承辦人電話聯系保險公司,要求其將應付款項匯到法院賬戶,告知逾期不匯款可能產生的利息支付和強執執行的風險。
三是嚴格收取執行費用。對于確實遲延履行判決或調解協議的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則必須繳納執行費用,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要求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對于異地的保險公司,拒不繳納執行費和支付利息的,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發出協助履行通知書,務必維護法律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