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發現一些機動車輛沒有投保或續保交強險。據統計分析,這一現象還在呈上升態勢。

 

一、交強險空白原因

 

一是非登記機動車缺少交警部門的監督把關,致使部分車主在未投保交強險情況下上路行駛,如輕便摩托車(又稱助力車)。

 

二是在微利甚至無利作用下,保險公司不愿承保交強險。主要表現為,保險公司拒絕為交通事故風險高的機動車承保,或者以抬高門坎、久拖不決等方式設置障礙,變相拒絕承包,特別是對于運營日久、有過事故經歷的車輛,拒保強烈。

 

三是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職責缺乏管理監督。雖然法律規定承保交強險是保險公司的法定職責,但保險公司在商業利潤調節下,主動承保交強險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拒絕辦理。此時,投保人無便捷方法進行救濟,向保監會投訴,許多群眾還不知道行使這項權利,即使行使,時間成本大,收效不明顯,導致實際利用率不高。

 

二、交強險空白的危害

 

交強險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是國家分散交通事故風險責任,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交強險不但是商業產業,也是社會公共福利事業。交強險空白,導致交通事故產生的風險不能被分解,在事故發生后,損害賠償由社會承擔轉變成責任者承擔,加重社會個體負擔,增加賠償實現難度,權利人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救濟,破壞社會安全穩定。

 

三、解決交強險空白問題的方法

 

一是加強宣傳,讓交強險的作用和意義深入人心,增強機動車車主投保交強險積極性。

 

二是擴大機動車登記范圍,將輕便摩托車,運營電瓶車等車型納入強制登記范圍,保證投保交強險在登記前完成。

 

三是拓寬社會公眾對保險人承保交強險監督渠道,提高交強險的承保率。在我國,保險公司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商事主體,其受國家政策法律特別保護,具有壟斷經營地位,享受社會公共投入,具有公益性質。其應承擔公益責任,不能把交強險的盈虧作為能否開展這項業務的標準,交強險應是商業險利潤的成本,保險公司不能將商業險與交強險分開核算。為了充分保護車主的投保權利,建議增加群眾救濟措施,比如,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檢查監督權,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可以規定車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人承包交強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