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為了消費者的權益-新沂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巡回法庭”紀實
作者:慈延年 張彤 發布時間:2010-03-29 瀏覽次數:1319
3月26日下午,新沂市棋盤鎮的張先生等6名手機用戶來到位于該市消協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巡回法庭”,高高興興地從法官手中各自領回了一千多元的賠償款。張先生無比激動地說:“沒有想到,起訴到法院才一個星期,這樣快就有了結果”。
這是他們作為全省首家“消費者權益糾紛巡回法庭”工作的一個縮影。徐州市消協負責人介紹說:“消費者權益糾紛巡回法庭工作方便快捷,不僅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主力軍,更重要的是實現了訴調工作的有效對接,做到了維權關口前移,減少了消費糾紛案件的發生”。
新沂市消費者權益糾紛巡回法庭成立于2008年11月2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沂市消費者協會共同約定:該法庭作為訴調對接常設機構,法院立案庭、民一庭、基層法庭與消費者協會、分會是消費者權益糾紛訴調對接的職能部門,通過召開聯席會議,達到訴調有效對接;新沂市法院對于起訴至法院、基層法庭尚未立案,以及已經立案、正在審理程序中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和案件審理需要,邀請或委托同級消協組織進行調解。調解方式為訴前調解、委托調解、協助調解三種方式。在當事人起訴至法院后,經審查有可能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或雖屬法院受案范圍,但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較小的糾紛,移交消協進行訴前調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對符合訴前調解的條件但未經訴前調解的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承辦法院可以將案件委托同級消協、消協分會進行調解,也可以將庭審中或庭審后的消費糾紛案件委托消協調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對于事實比較復雜、法律關系相對不明確的糾紛,承辦法官可以在開庭前委托消費者協會調解或邀請消費者權益糾紛特邀調解員參與協助調解。
同時,他們對調解流程和時限有嚴格規定:對當事人同意的,立案接待人員應在2日內通知同級消協,同時將有關材料復印件交由同級消協進行調解。消協接到相關材料后,應在3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經當事人同意,可延長15天。當事人在消協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以消協名義出具調解書。當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由消協引導當事人到立案庭或人民法庭辦理立案手續,移送相關材料,經對合法性、可執行性、是否損害案外人利益等進行審查并確認效力后,出具民事調解書,并分別送達雙方當事人和消協。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承辦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案件委托同級消協進行調解,并對具體案情做好調解指導。
據新沂市消費者權益糾紛巡回法庭合議庭成員宋增平介紹,自去年至今,該院巡回法庭已經辦結消費維權案件50多起,其中53件調解結案,而且當場履行。去年4月 ,一農藥經營戶擅自夸大農藥適用范圍,22名農戶在其指導下施藥桑樹,造成大量死蠶,巡回法庭啟動司法程序后,4天時間就審結此案,蠶農及時得到6萬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