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動書寫刑事法官的責任
作者:婁銀生 發布時間:2010-03-29 瀏覽次數:2256
中等身材,戴副眼鏡,臉上掛著謙和的微笑,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茅仲華給記者的第一印象。面前的茅仲華,堅守刑事審判工作20多年來,榮譽疊加:先后被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江蘇省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榮記個人二等功3次,三等功2次,被評為“全國打擊涉稅犯罪專項工作先進個人”、“江蘇省十佳法官”。他以行動書寫著一名當代刑事法官的責任。
“維護公平與正義,必須懲惡揚善”
“一個人有了堅定的信仰,人生才有根基。維護公平與正義,必須懲惡揚善。”茅仲華說。江蘇高院刑二庭承擔著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審判工作。這些年來,無錫鄧斌32億元特大非法集資案、沈陽馬向東系列職務犯罪案、張曉東等28人跨國搶劫殺人、強奸案等,一個個震驚全省甚至在全國有影響的大要案,在領導組織審理和他的參與下得以塵埃落定。
茅仲華的同事告訴記者,他參加了許多大要案的協調和審判指導工作,受院領導指派參與省紀委等部門重大案件協調百余次。每次,他都慎重地提出法律適用意見。對審理的大要案,他不僅了解審理進度,還具體掌握案件的事實和一一糾正存在的問題,積累了較豐富的審判經驗。在中央確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加大反腐倡廉建設力度的宏觀形勢下,茅仲華根據司法理論與實踐,提出并建立了從管轄受理、掛牌督辦、量刑平衡、宣傳報道及信息報送等方面規范大要案的審判工作長效機制。
“刑事審判是柄雙刃劍,必須慎之又慎”
注重在依法嚴打刑事與經濟犯罪的同時,茅仲華堅持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嚴把審判質量關,特別是對死刑案件,做到慎之又慎,既嚴懲犯罪行為,又注重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審理唐某貪污、挪用公款上訴案中,原審法院認定唐某貪污公款計人民幣355萬余元、挪用公款87萬元,且案發后大部分贓款不能退還,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死刑。二審中,茅仲華指導承辦法官細心閱卷,深入分析,敏銳地發現原判認定唐某個人貪污的賬戶上,有一筆70萬元人民幣又匯回到了單位賬上,而偵查機關偵查、審計部門審計及法院一審時均未考慮該70萬元的出處、去處和性質。于是,將該案發回重審,后由偵查部門補充偵查,被告人唐某被改判死緩。
“刑事審判是柄雙刃劍,必須慎之又慎”。在堅持判案“五級把關”的基礎上,茅仲華根據審判經驗,又提出強化責任意識、嚴格證明標準、合議庭交叉閱卷、擴大二審開庭、正確對待民憤等七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加強死刑案件的長效管理,受到院領導的贊揚。幾年來,刑二庭審結的八百余件案件,無一件被上級法院或審監程序改判。
“法官不是操作工,必須能動司法”
茅仲華說,社會生活日新月異,利益群體的訴求千差萬別,如不能從“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的高度把握司法精神,就不能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法官不是操作工,必須能動司法。”
茅仲華在審理全國人大、省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三家督辦的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中,除了認真進行事實證據分析、庭審、法律文書制作等審理工作外,還到揚州等地向有關人大代表通報案件審理情況、審理結果等,進行了大量的案外工作,得到了三家督辦單位的一致肯定。
由于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多為智能性犯罪,案情較為復雜,專業性、政策性都較強,茅仲華十分注重學習,認真把握與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相關的金融、稅務、海關等方面的專業業務知識,在業務理論上精益求精。在茅仲華的領導下,刑二庭承擔的破產改制犯罪調查、刑事證據規則修改、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案件管轄問題、職務犯罪量刑平衡機制調研以及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等課題的調研,起草了全省法院刑事案件審限管理等規定。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中國刑事法雜志》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去年有兩篇案例被《最高人法院公報》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