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系再婚夫妻,各帶一子女組成家庭共同生活,婚后未再生育。后因扶養對方子女以及家庭經濟等問題發生矛盾,導致夫妻反目。原告顧某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先行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原告與被告和好;原、被告目前的共同存款235000元,由原告支配90000元,余由被告支配;雙方今后共同創造財產由雙方共同支配。

 

本案中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有特殊性:在夫妻和好的同時,卻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合議庭在是否認定該財產分割條款效力的問題上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夫妻和好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一份夫妻婚內財產的約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在財產的問題上,可以遵循民事契約原則對待。在沒有離婚的前提下,夫妻一方不但有權要求法律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還有權在發生糾紛時要求法律確認單方財產。本案當事人既然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分割,自愿合法,法院應當予以確認。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割協議,同大多數民間無名合同一樣,并不具備訴的要素,故不能通過訴訟程序確認或處理。對于夫妻財產問題的分割,無論從司法實踐,還是從婚姻法理論來說,均強調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即只有夫妻共有關系喪失,才能談及夫妻財產問題的處理。故法院調解夫妻和好時,不應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處理或確認。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即將該調解書視為特殊情形下訂立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原、被告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決定繼續維系婚姻關系,但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關于調解原則的規定。

 

另外,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度和約定財產制度相結合的模式。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后取得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度,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而所謂夫妻婚內財產約定是指夫妻雙方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介于二者之間的身份財產協議。

 

本案中所確認的調解協議筆者認為即屬于婚內財產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構成要件如下:()約定的主體。由于夫妻財產約定被視為婚姻協議的從協議,不能脫離夫妻關系獨立存在,所以,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于“夫妻”。此處的“夫妻”應理解為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非在約定時的夫妻。而本案的當事人決定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則主體要件符合規定。(二)約定的時間。當事人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產制。該案件的協議訂立在法院調解時,且約定和好,夫妻關系仍在存續期間,完全可以根據雙方意思自治的原則,訂立夫妻財產約定。(三)約定的內容。我國《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內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既可以約定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本案中當前存款235000元系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有權自由對該財產進行分割;對于約定將來的共同財產為共同所有。(四)約定的形式。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協議采用書面形式,既能明確約定內容,又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本案中調解協議的形式本身就是書面形式,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綜上,本案的調解協議內容和形式均合法,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關于第二種觀點學界和實務界也有爭論,認為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結合體,且我國立法上也規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只有在離婚或一方死亡發生繼承的時候進行。在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在夫妻關系解體之前,任何一方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對婚內財產予以分割,法院也無權分割夫妻婚內財產。因此法院不能對此協議進行確認,內容違反了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筆者認為,法官在處理法律空白問題上雖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也應該以尊重當事人調解意愿為先。若本案當事人提起的是不解除婚姻關系,僅分割共同財產的訴求,法官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支持原告訴求。而本案的原、被告已經達成了分割的協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調解原則的立法精神,考慮到本案當事人是再婚夫妻,在撫養對方子女的問題上本就易起矛盾,尤其是在子女婚嫁時關于用錢多少的問題上極容易產生不平衡心理。本案的當事人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也是針對家庭的實際情況所作,法院應當尊重這份協議,確認其效力,也避免這個家庭將來再為這筆款起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