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80后”離婚的原因及對策和建議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0-03-25 瀏覽次數:904
隨著“80后”開始步入婚嫁的年齡,在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的同時,筆者發現農村“80后”正逐漸成為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的主角。對此現象,筆者從近3年審理的100件農村涉“80后”離婚糾紛進行了專項調查分析,發現該類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在給法院增加工作壓力和信訪壓力的同時,也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不穩定因素。
(一)案件的特征
一是文書送達難。案件訴訟后,部分被告當事人下落不明,難以尋找,給法院送達各類訴訟文書帶來難度,相當一部分案件通過公告方式送達,降低了訴訟效率。
二是案件調解難。據統計,該類案件調解和好、調解離婚的成功率不高,調解撤訴率不足兩成,遠低于其他類型民事案件的調撤水平。
三是財產分割難。“80后”家庭財產具有類型雜、數量多、品質高、價格大等特點,有別于傳統家庭財產類型,特別是涉及證券、股權等新類型財產時,給法官分割財產帶來難度。
四是突發事件處置難。由于在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意見分歧,易引發男女雙方家庭間矛盾,常出現以雙方長輩牽頭、家庭成員多人參與的到法庭搶妻子、到學校搶孩子、到對方家庭搶財產及到上級機關上訪等突發性事件,若處理不妥,會引發矛盾激化、信訪升級。
(二)原因分析
一是自我意識過強。“80后”是我國第一批“家庭小皇帝”,普遍存在任性、欠忍讓等缺點,解決家庭矛盾能力差,調解工作難做。同時年輕氣盛,一旦發生矛盾,動輒回居娘家,甚至離家出走,導致法院送達難問題。
二是家庭呵護過度。“兩個大家庭圍繞一個小家庭轉”,是當今家庭關系的重要特征。“80后”多為雙方家庭獨生子女,父母對子女呵護有加。子輩發生婚姻糾紛,父母習慣于偏袒自家子女,容易造成對方家庭的反感。審理中,當觸及實質性問題時,往往容易導致矛盾升級,形成雙方家庭間的爭吵甚至打斗。
三是社會經濟發展。由于經濟條件的好轉,“80后”結婚時父輩一般會贈予較多錢物,且有房屋、汽車及企業股權等大件或新型財產,其中有單獨一方贈予,也有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贈予,形成財產標的大、爭議大、分割難的局面。
四是封建思想作祟。在已生育子女的“80后”離婚案件中,受封建“男尊女卑”思想影響,雙方長輩往往在孫輩撫養權問題上分歧較大,特別是針對孫子的撫養權上,祖輩間的爭執往往勝于案件當事人,極易引發矛盾升級。
五是隱性婚姻買賣。部分農村大齡男青年因經濟及自身條件限制,往往借助中介機構或某些閑散人員,通過向介紹機構或介紹人支付大額中介費和向女方家庭支付巨額撫養費,與邊遠山區女子快速成婚。結婚后,往往因習慣差異、缺乏感情甚至女方故意騙婚等原因,女方起訴離婚。因男方家庭擔心“人財兩空”,往往情緒激動,庭審時容易發生“搶老婆”等突發事件發生。
六是父母離婚的陰影。“80后”成長的年代正處于中國經濟改革的時期,人們的婚姻觀也隨之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一些“80后”的父母選擇了離婚,這對正處于人生觀、世界觀形成時期的少年來說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家庭的破裂使得這代年輕人的性格叛逆異常,加之缺少父母正確的引導,導致了下一代延續了家庭不完整的厄運。
(三)對策和建議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要在廣大農村廣泛宣傳婚姻法,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立起工作互助平臺,充分利用宣傳欄、電視、廣播、送法下鄉等形式,增加農村“80后”的法制觀念和家庭責任感。同時要加強夫妻財產約定等制度的普法宣傳,引導新一代農民接受新型家庭財產分配模式的觀念,做好證券、股權等新型財產的歸屬約定,防止日后不必要的財產分割糾紛。
二是巧挖下落線索。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輕易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要深入基層組織和雙方家庭,了解當事人可能去向及社會關系,在向當事人父母了解子女可能去向的同時,要充分考慮“80后”重友情、講義氣的特點,利用其特有的“兄弟”或“姐妹”關系群,挖掘當事人的去向線索,力求通過親情友情關系動員其到庭,以提高訴訟效率,便于調解工作。
三是注重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謹慎行使裁判權,考慮農村婚姻的特點,切實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的原則。積極與基層民調組織配合,在訴前調解工作上下功夫,要把調解工作貫穿到訴前、訴中和執行全過程,避免矛盾激化,切實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四是健全聯動機制。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快速反應機制,逐步實現法院執行110、公安機關110和基層民調組織的對接。應對突發事件,要做到有預案、有措施,形成對內和對外雙重防范網絡。對內與法警大隊實行聯動,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對外和公安機關建立互相聯動的信息共享與威懾機制,借助公安機關的警力快速控制事態。
五是加大打擊力度。對沖擊法庭、買賣婚姻等違法現象要堅決懲治,絕不姑息。在審理案件時,一旦發現“買婚”現象,立即啟動聯動執法,與公安機關聯手懲治不法現象,必要時用刑法的力量予以懲戒。對于無視法庭威嚴、哄搶財產、威脅當事人甚至法官人身安全的當事人,要嚴加懲治,決不姑息,牢牢樹立司法威信。
六是建立當事人資料庫。建議各民事審判庭建立資料庫,收錄案件的信息資料。離婚糾紛具有反復性強的特點,撤訴后再次起訴的現象較多。若能建立相關臺帳,將每件案件的矛盾起因、當事人資料、辦案經過、辦案心得等內容記錄整理成冊,這些信息將為日后的承辦法官節約大量時間,有效地提高辦案效率。
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