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4年來,經手過各種各樣的糾紛。這些案件隨著時光的流逝逐漸模糊,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調解一直讓我記憶猶新。
一對夫婦將房屋租賃給一食品公司,并簽訂了租賃合同。不久,因公司經營不善,經協商,雙方又簽訂了房屋租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內寫明扣除押金等費用,公司還應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夫婦1萬元。如在約定的時間內公司不能履行付款義務,協議就此無效。協議簽訂后,因公司未按協議約定時間付款,這對夫婦遂訴至法院,要求理涉。經查證,2009年12月2日,被告公司方通過網上轉賬支付給原告夫婦方1萬元,同時,原告也表示收到該款。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根據最初簽訂的租賃合同,支付尚結欠的租金、物業費等費用1.5萬元(已扣除收到的1萬元)。而被告則辯稱,其與原告已協商解除租賃合同,并付清了所有費用。雙方各持己見,互不相讓。一方認為租賃合同已經解除,僅僅遲了兩天就要再多付1.5萬元,這是“在開玩笑”。另一方則認為對方沒有嚴格按照解除協議履行,理應再付1.5萬元。面對雙方的互不妥協,我讓原告換位思考,幫人要幫心,幫心要知心,知心要誠心,對方只是因為經營不善才解除租賃合同,并非惡意拖延支付時間。看著貌似“委屈”的被告方,我跟他談起了誠信。誠信是人與人之間相互交往相互理解的親和力。為人處事需要誠信,企業發展同樣需要誠信。誠信為人,誠信為商。經過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談,雙方最終握手言和,達成協議,被告再支付給原告1萬元。簽訂調解協議后,被告方的法人代表終于舒展了眉頭,笑著對我說:“‘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啊,李法官,我終于明白了,官司輸贏不要緊,要緊的是我從你這里知道了誠信的可貴。細細想來,公司經營不善的確與誠信有很大關系啊!這1萬元買了個教訓,值!”
案件就這樣結了,卻留給了我深深的思考。很多時候我在想:如果廠方按時把1萬元付了,還會是這樣的結局嗎?
事實上,解決矛盾糾紛的途徑有很多,誠信就是不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