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立案難、確認難、賠償難,是社會各界普遍的反映,也是目前國家賠償法實施中的局限所在。如何在現有的機制和規定的范圍內,充分發揮國家賠償審判職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賠償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相關國家機關和賠償申請人之間的爭議,保一方穩定和平安,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多年來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對此作了有益的探索。

 

一、能動司法

 

2005年的一天,常州市所轄的金壇人施某,來到常州中院賠償辦,反映自己沒有參與當地的一起村民和化工廠之間關于土地使用爭議的事件,但被當地公安、檢察機關以策劃者、指揮者的身份予以拘留和逮捕,又以證據不足為由取保候審三年而不作處理,因此申請國家賠償。常州中院經審查并和市公安機關聯系得知,當地公安、檢察機關對作出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尚未作出終局性的撤銷案件的結論,而公安、檢察機關當時是受地方領導的要求對施某采取了強制措施,也不再有新的能夠充分認定施某拘成犯罪的證據。于是,常州中院審判人員主動幾赴金壇,和當地公安、檢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多次協商,最后形成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負責賠償的統一認識。施某得到司法賠償之后,個人的尊嚴得到了恢復,輕裝上陣投入新的人生,當地村民也從施某的獲賠經歷看到了國家賠償法的權威。

 

國家賠償的難點在于進入賠償程序難。而進入賠償程序是一項系統工程。很多申請僅憑申請人之力難以推進,需要法院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人員助推。這就需要審判人員有測隱之心、頑強毅力和善借外力。所謂測隱之心,是指憐憫之心、同情之心,和申請人同喜同悲、感同身受。所謂頑強毅力,是指在面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極力對抗時要沉著冷靜、堅持原則不動搖。所謂善借外力,是指要積極依靠外部力量,尤其要爭取地方黨委相關領導的關心和支持。如前述施某一案,常州中院審判人員就多次向金壇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張建華通報情況和要求并得到了熱情支持,遂使案件順利解決。

 

所謂能動司法,思想上要主動,行動上要有體現,要在諸多細小的事情上為申請人著想。譬如貴州人張某因錯捕錯判申請賠償一案,張某本人遠在貴州省山區,委托常州金壇地區的律師代理申請國家賠償。常州中院收到律師寄來的賠償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屬實,和檢察機關聯系后直接作出賠償的決定并將賠償決定書寄給律師。代理律師僅在代收賠償金時到法院和檢察院一次。事后,代理律師和申請人張某對法院為民排憂解難辦實事的作風非常感謝。

 

人心都是肉長的。只要我們與民同悲同喜,對于一個個具體的案件給予合情合理合法的解決,民眾的憂愁自會一個個解除。

 

二、依法賠償

 

得到賠償,是賠償申請人的利益追求,同時也是他們的人格尊嚴得到恢復,并得以體面地生活下去的必要條件。但由于內部考核或追究責任等原因,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對于賠償申請人的賠償請求往往推三阻四,不是推卸責任就是拖著不辦,或者盡量減少賠償金額,以求減輕自身的責任。因而賠償申請人的賠償請求往往難以兌現。常州中院國家賠償審判人員在遇到此類情況時,能夠堅持依法辦案、認真負責地幫助申請人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常州市武進人梅某因家中違章建筑被強制拆除發生爭議引起的人身傷害賠償一案,申請人請求賠償沒人認帳。常州中院通過案件審理落實到責任主體系當地鎮政府,首先解決了申請人受到傷害但沒有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又主動到賠償義務機關鎮政府找主要負責人商談賠償問題,并在當地財政部門拿到賠償款專門送到申請人家里,使得賠償申請得以調解處理。

 

另如常州市新北區人氏周某因家中房屋被拆除幾次進京上訪引起的行政拘留申請賠償一案,常州中院經審查申請材料給予立案處理,新北區有關部門對法院受理周某的賠償申請比較抵觸,通過相關領導施加壓力。常州中院堅持依法辦案,并赴責任機關做釋明工作,取得共識,使得賠償問題得以解決,并促使周某的其他相關補償問題得到協商解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之后,黨和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的威信自然得到提升。

 

常州中院十幾年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經過幾任工作人員的努力,通過能動司法和依法司法,僅在2009年有一起因對房屋拆遷而被司法拘留不服不予確認而向省院申訴的案件,其他案件全部案結事了,為受害人的權益保障和尊嚴恢復,國家機關的有錯必糾和取信于民,當地社會的有序穩定和經濟發展,已經并正在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王潤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