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法院分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吳谷翔 發布時間:2010-03-18 瀏覽次數:749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國家對貸款規模的宏觀調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越來越多,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規模不斷擴張,由于這種借貸目前尚存在許多不規范現象,因此釀成的糾紛不斷出現。洪澤法院在分析此類案件新特點的基礎上,提出應對策略。
一、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1、案件數量日益增多,訴訟標的增大。2009年洪澤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237件,占民事案件總量的21.07%,民間借貸糾紛收案呈逐年上升之勢。
2、糾紛起因多樣化。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難或經營需要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擔保、優先供貨或高利回報等為誘餌騙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為獲取高額利息而主動向借款人出借資金導致借貸糾紛的。
3. 借貸手續大多不完善,有的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對借款用途、利息、償還借款時間等內容約定不明確或無約定,有的案件甚至連最基本的借據都沒有,只能提供證人證明雙方借款關系的存在,大多數案件未設立擔保。
4. 被告拒不應訴情況普遍,審理周期長。被告大多不愿出庭應訴,有的債務人借款后為躲避債權人追討債務,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訴后,案件無法直接送達,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達并缺席審理和判決,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和送達裁判文書造成很大的障礙,延長了法院審結案件的時間,也直接導致當事人自覺履行的少,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偏高,權利人的債權長期難以實現。
5. 部分案件存在“問題借貸”嫌疑。從該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貸糾紛案件來看,多數案件本息約定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明晰,但在審判實踐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貸的情形,為了規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計方式約定欠款的辦法,而不單獨列明利息計算方式。由于債務人無法舉證,法院只能依據借條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此外,有個別案件的當事人還涉嫌犯罪行為,以合法形式隱藏非法行為,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買賣“六合彩”以及追討賭資的情形,涉嫌集資詐騙犯罪的案件出現。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
1.誠信缺失。借貸人缺乏誠信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F實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的約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把借得的錢以更高的利率再轉借給他人,從而牟取中間的利息差額;還有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不從自己的實際償還能力出發,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經營不善或者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沒有償還能力,根本不打算償還,或不見蹤影,不能追償,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混亂不堪。權利人僅憑個人能力無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訴追償。
2.盈利思想驅動,投資渠道不足。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民間資本逐漸增多,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出路,部分資金持有人轉向回報率高、操作簡單的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借貸的行列。審理中我們發現,部分案件借貸利率過高,很多當事人在借款時所寫的借條的金額數比實際取得的現金要多的多,有的借貸利息超過了本金,加重了借貸人償還借款的負擔,導致借貸方償還不起借款。而部分出借人貪圖他人利益,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而利益受損。
3. 公民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對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約定不明或者無約定,在案件審理中,經常發現當事人提交的借據、收據中均有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雙方約定的利息,部分案件利息約定不明確,或雖然借貸雙方約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即使原告主張,法律也不予保護。還有一部分案件,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出現利滾利的現象,這時,即使雙方都同意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護。
4.擔?;虻盅菏掷m缺失,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一部分當事人表示不知道原告在簽訂借款協議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但更多的當事人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或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人、擔保財產或與借款相當的抵押,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致使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
5.銀行借款手續復雜,財產擔保手續要求嚴格,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個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而民間借貸手續非常簡單,提取資金比較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條后便可提取現金,也無須辦理擔保等手續。民間借貸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缺點。加之,受金融風暴的影響,經濟形勢趨緊,銀行存款利率逐步降低,公民在銀行的存款很難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于是便將銀行存款取出用于其他投資活動,包括用于向個人放貸,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投資領域的擴大,市場急需大量資金,促使了民間貸方市場和借方市場進一步擴大。
三、對完善民間借貸的思考
1.建議由職能部門針對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和成因進行調查研究后,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規范性規章或者制度,使民間借貸行為按規矩辦事、按規定操作。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和打擊力度,適時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引導,同時加大對高利貸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以便引導民間借貸向良性方向發展。
2. 加強對公民誠實信用觀念、投資風險意識等方面的教育,讓整個社會均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應對誠信缺失的問題,出借人在借款之前不僅要考慮對方的經濟狀況,還要考察對方的為人、信譽。如果對方經濟狀況每況愈下、入不敷出,根本沒有償還的能力;或是對方多處借款,以借款維持生計;或是對方正在從事一種風險性很大生意活動,有可能破產;或是對方有過“賴帳”的劣跡,存在信譽上污點,可能不能按時、足額還款;或是對方借款后可能不按照約定使用借款,而是以更高的利息再轉借他人等,都要堅決拒絕,切莫因為是親戚、朋友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同時出借人還要問清對方借款的用途,如果對方借款后可能從事不法的行為,也堅決不能借款。
3.要訂立規范的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出借人在借款時,要充分考慮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的應對措施,因此不要礙于面子、人情、關系等因素,一定要與借款人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或讓借款人書寫借據,最好同時簽訂擔保、抵押、質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4.要認識到擔保和抵押的重要性。民間借貸對擔保、抵押的重視不夠,審理中很難看到有擔保、抵押等手續,有些雖有擔保人,但擔保人也沒有償還能力,形同虛設,沒有真正起到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擔保作用。為了降低借貸風險,防止糾紛爭議,對于大額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來對其進行還款保證,必要時可以讓借款人以存款、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虻盅菏掷m,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時,也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避免損失。
5. 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力度。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審查借貸關系的合法性,對是否是高利貸、有無將利息納入本金后而開具借條、所借貸款項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進行嚴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對違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為分別依法予以處理,不能讓那些別有用心的人有機可乘或鉆法律的空子。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前和庭審過程中,對借據的形成過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資金的具體來源等進行細致的了解和調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違法及“高利貸”、“賭債”等“問題借貸”的情形。如發現出借人的資金可能是因瀆職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資、聚眾賭博、詐騙等犯罪情形,應及時將案件交公安機關處理。
6、增強聯動效能,共建社會和諧。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作用,共同促進民間借貸市場有序、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