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反映試行隨機分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顧瑩 發布時間:2010-03-16 瀏覽次數:1003
蘇州兩級法院自實行隨機分案方式以來,發現新分案軟件運行比較穩定,能夠實現及時、隨機、公開、透明的分案目的。同時,在試運行中,也發現一些問題,其中既包含了軟件本身存在的技術問題,也包含了新分案模式與原審判管理思維的沖突問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隨機分案對審判工作帶來的影響,并為省高院正式實行隨機分案提供決策依據,蘇州中院立案一庭及時對近兩個月的試運行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
一、蘇州兩級法院隨機分案工作推進中發現的問題
(一)分案軟件運行過程中存在不依照承辦人“實際案件積存數”予以分案的情況
滄浪法院在行政案件分案過程中出現了將新收案件集中分配給業務庭中某一個承辦人的現象。相城法院與工業園區法院的分案軟件出現了將中止、鑒定等扣除審限的“四項案件”排除出積存案件基數分案的情況。虎丘法院的民事案件與執行案件的隨機分案也發現承辦人未能按照實際案件積存數收案,出現了收案不均現象。蘇州中院分案過程中也存在部分業務庭分案沒有依照承辦人“案件積存數”分案的情況。從運行實際情況看,由于試行時間不長,無法完全看出軟件分案規律性,故先上報上述情況。
(二)分案軟件無法兼容“訴前調解”、“訴調對接”等調解形式,調畢案件無法分到相關調解(審查)法官手中
當前,蘇州兩級法院推行“附設人民調解”、“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委托調解”、“巡回法庭”等多種“訴調對接”方式。其操作流程是先調解,然后根據調解情況予以立案,由調解人作為案件承辦人出具法律文書。隨機分案的分案軟件根據案件積存數予以分案的規則,沒有考慮到案件承辦人要與實際調解人相一致的慣常做法,難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調解效果與審判效率。
(三)立案過程中不能移送批量系列案件、不能保證系列案件分案的統一
原分案軟件中,有批量移送功能,能節約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新分案軟件在分案過程中,無法批量移送案件,必須逐個點擊移送,增加了立案工作量,影響了審判效率。而且系列案件和批量案件若完全根據承辦人的案件留存數隨機分配,會致系列案件以及被執行人為同一主體的系列執行案件分散到不同的承辦人處,不利于業務庭(局)的辦案管理、充分利用審判資源和裁判結果的統一。
(四)部分法院業務庭長收案上限無法控制
部分基層法院反映,新分案軟件在實施過程中,對于有的基層法院業務庭長的收案數設置上限無效,使得業務庭長收案較多,與其主要進行庭務管理的工作性質有所背離,工作壓力趨增。
(五)少數基層法院人民法庭無法適用新的分案軟件進行分案
部分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具有立案權限,因此,派出人民法庭也應適用新的分案軟件及時進行分案。根據試運行情況,部分派出法庭反映無法適用新的分案軟件進行隨機分案,如太倉法院派出法庭。
(六)新分案軟件不能適應“跨庭辦案”、“跨合議庭辦案”以及“一審一書”搭配要求
蘇州兩級法院“案多人少”的情況較為嚴重,當前蘇州中院行政庭由于人員較少,為了搭配合議庭,有的審判員“跨合議庭辦案”,實際上是為了組成合議庭,并非在另一個合議庭實際辦案,因此,隨機分案時會發生重復給“跨合議庭”的審判員分案的情況。同時,部分基層法院探索出“跨庭辦案”等多種形式緩解辦案壓力。而且,有的法院考慮到工作效率,實行了“一審一書”的搭配,但是,新分案軟件在隨機分給審判員案件的同時,也隨機分配書記員,無法實現“一審一書”的搭配。而且,試運行情況顯示,同一承辦人同時承辦不同性質的案件即“跨庭辦案”時,新的分案軟件就出現不區分案件性質進行分案的混亂情況,無法適應“跨庭辦案”的要求。
(七)登記有誤退回案件無法移送到此前接收案件的承辦人處
據有的法院反映,立案人員進行立案登記隨機分案并移送相關材料后,發現登記錯誤的需要退回補充或者修改的,案件退回重新分案時,發現又進入了下一輪隨機分案,無法將該案件分配至此前接收該案件的承辦人處。
(八)新軟件運行過程中客觀上出現了“消極辦案”的情況
新的隨機分案制度建立在“結多少、分多少”的基礎上,難免出現部分審判人員為減少新收案量,采取慢結案、少結案、甚至結案不及時報結的情況。在當前蘇州地區人案矛盾較為突出,監督、考評、獎勵機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要極力克服法官辦案惰性,防止個別審判人員利用分案軟件逃避案件分配的情況。不少基層法院均反映對這一問題的擔憂。
此外,個別法院反映新的隨機分案方式還無法解決個別法官司法能力無法應對復雜案件等實際問題,需要在隨機分案后重新調整分案。
二、原因分析
隨機分案工作作為省法院推出的一項新機制,其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新制度初運行中出現問題也很正常,蘇州中院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少數法院審判人員的思想觀念陳舊落后,怠于改進創新
少數審判業務部門的審判人員就隨機分案對于程序公正、廉潔司法的重大意義缺乏應有的認識,其觀念仍然停留在“庭長分案、庭長管理”的階段,認為立案庭隨機分案奪其管理權限。因此,確有少數人員對新的分案軟件產生抵觸情緒,認為隨機分案影響審判效率等。
(二)新的分案軟件在功能設置和操作上有待進一步完善
“訴調對接”與“跨庭辦案”等情況客觀存在。多數基層法院對于分案有些特殊要求,這些要求中有的是有利于目前工作開展的。新的分案軟件在設計程序時需要考慮作好相應銜接的特別程序設計。
(三)新的分案軟件可以為各基層法院增加自選分案的有關程序
由于不同審級法院功能與內部分工上存在的差異,省法院、中院的有關情況與基層法院有所不同,分案上也有著不同的需求。基層法院派出法庭,內部分工以及人員構成又比較獨特,分案規則有所不同。因此,對人民法庭分案工作而言,隨機分案軟件如何兼顧確實需要研究。
(四)對隨機分案軟件配套的相應技術不能熟練掌握
實踐中存在個別分案人員軟件操作不當。由于對新的軟件中的分案規則以及操作細節把握模糊,有的基層法院反映的問題純屬操作方面的問題,分案軟件本身就能解決。
三、對策建議
針對蘇州兩級法院隨機分案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經過分析,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 進一步加強分案軟件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
據了解,很多基層法院在隨機分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系對軟件不熟悉造成的。由于各級法院的技術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建議省高院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技術障礙對分案以及審判工作的影響。
(二) 盡快實現軟件升級,進一步完善分案軟件
由于不同審級的法院對于分案工作有著不同的“個性化”需求,軟件開發部門應加強實地調查研究,進一步減少不必要的繁雜程序,針對不同審級法院的特點,為其“量身定作”出既能實現“隨機分案”目標、實現統一管理又能滿足各法院實際需要的分案軟件。
(三)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加強審判管理
提高審判效率、實現程序公正不能僅靠軟件的物質裝備,在分案、審判、執行、報結審理流程中加強對審判人員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審判績效考評制度至關重要。只有各種配套制度齊頭并進,才能確保提高審判效率、促進和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目標的實現。
(四)設立“訴調對接”、“訴前調解”的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使“訴調對接”與隨機分案制度相銜接
當前,“訴調對接”制度已經在全省各級法院逐步確立,尤其是基層法院已經較為成熟。但是,作為訴前程序,訴調對接缺乏統一的流程管理制度,尤其是審判管理系統尚未將其納入,也無法實現與隨機分案制度的銜接,各法院目前是自行其是。因此,建議加強對“訴調對接”階段的軟件開發,較好地解決隨機分案與“訴調對接”的銜接問題。
(五)考慮“有步驟、分類別”地有計劃推進隨機分案制度
由于各地法院的實際情況并不相同,各法院的物質裝備與人員素質也不盡相同。統一同步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在較短的時間內統一實行“隨機分案”,可能會對部分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暫時的不利影響,建議根據“成熟一個、實行一個”的原則,由省高院對各法院的隨機分案條件進行考察,有步驟、有分別的穩步推進,保證改革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