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女)與王某(男)于2010年初經人介紹相識,同年5月21日登記結婚, 2012年生育一子。自2017年起王某曾多次起訴要求離婚,但未獲準許。

2018年某日晚10點左右,某派出所根據舉報至某賓館房間,房間內系王某及另一女子。王某使用的微信記錄中顯示,王某曾多次向該女子微信轉賬,如5月20日5200元、5月21日520元、1月1日520元、2月14日520元等。

2020年底,方某向海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處理孩子撫養問題,同時以王某存在婚外戀情為由要求王某賠償5萬元。

王某辯稱同意離婚,但否認婚外戀情。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已多次提起離婚訴訟,該案雙方均同意離婚,調解和好未成,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應準許雙方離婚。關于方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王某所使用的微信向案外女子多次在特定日期轉賬具有特定含義金額的錢款,而且在晚上10點之后與該女子同住一間賓館,認定王某存在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重大過錯,致使方某產生精神痛苦,系雙方離婚的原因之一,所以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院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規定,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并對孩子撫養問題進行了處理,酌情確定王某賠償方某2萬元。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