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發生安全事故時誰來擔責?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陳婷婷 發布時間:2021-08-02 瀏覽次數:855
日常生活中,家家戶戶一般都會雇傭勞動者,如農村蓋房子請工人、修理家用電器、雇傭保姆等,那么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
原告曹某與被告張某系莊鄰關系,2020年11月,張某家的民房屋頂漏水,于是請來曹某進行修補,商定材料由被告自己負責購買,并支付原告工錢400元。張某買好材料后,曹某就到張某家準備施工,曹某自帶梯子,張某提供焊機和扳手。像平常施工一樣,曹某把梯子駕到房屋上,準備爬上去修補房頂,但快到屋頂時,意外發生了。梯子突然倒下,曹某就從3米高空中摔落,倒地時呼吸困難,家人立即將其送往醫院。經醫院救治,曹某行“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住院12天,曹某為此支出醫療費近4萬元。
原告認為自己因修建房屋受傷,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全部醫療費用。被告辯稱,原告還沒開始工作就自己在爬梯子過程中摔了下來了,不同意賠償。
淮陰區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原被告基于房屋修補并商定勞務報酬,已形成勞務關系,被告接受勞務時對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和監督,未采取防護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60%的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工作過程中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也未能對自身安全進行防范,對于自身損害應當承擔40%的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60%的醫療費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