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醉酒回家途中猝死 宴請者未盡義務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20-11-24 瀏覽次數:785
宴請他人吃飯喝酒,不料對方酒后回家路上猝死,發生這種意外,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近日,蘇州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剛成年的小伙酒后猝死,飯局組織者因未盡到安全護送義務,被判承擔22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小王剛成年不久,就跟隨舅舅來到吳江一家電子廠打工,后來結識了同一車間的工友兼老鄉董某,二人業余時間經常一起吃飯娛樂。
2019年12月21日晚上,董某邀請小王及另外三名同事到一家飯店吃飯,席間只有小王和董某喝了半瓶白酒,一桌人吃到9點半左右結束。之后董某與小王又一起打車到某酒吧繼續玩,期間每人喝了兩瓶啤酒,兩人一直玩到12點左右才離開。
離開酒吧后,二人叫了一輛出租車回家,但當時小王意識已經有些模糊了。車子開到一所學校旁邊,小王表示到家了要下車,便向司機支付了333元的車費。小王下車后,司機繼續送董某回家,期間董某給小王打了三四個電話,問小王有沒有到家,在小王表示已經到家后,董某便告訴小王早點休息就掛了電話。董某到目的地下車時讓出租車司機回程時看看小王是否還在路上,如果還在路上的話就把他送回家。但司機返回路上并沒有看到小王。
之后幾天,小王一直沒有去廠里上班,小王的舅舅一直找不到小王便報了警,后來公安機關在學校不遠處的小樹林找到了小王的遺體。經確認,小王系猝死。
小王的父母認為,董某作為酒宴召集人,不僅自身積極飲酒,還將小王帶到酒吧繼續喝酒,酒后還將小王扔在半路上,也沒有通知其家屬親人接應,故董某對小王的死負有50%的責任。二人遂在料理完小王的后事后,將董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董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5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董某組織安排了小王等人吃飯,飯后又與小王前往酒吧喝酒,并支付了全部費用,可以認定董某為本次活動的組織者,其理應對邀請的已醉酒的人員履行相應的安全護送義務。從出租車司機描述小王的狀態及小王超額支付車費的狀況來看,小王在車上時已處于醉酒狀態,雖然董某也喝了酒,但意識尚清醒,并未失去判斷力,其應當預見到小王飲酒過多,可能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但其放任醉酒狀態的小王中途下車,具有潛在的危險,故其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結合全部案情,可以確認小王的死亡與董某組織的此次聚餐飲酒及放任小王中途獨自下車有因果關系。但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聚餐中未能節制飲酒,且醉酒后獨自下車,后發生死亡事故,應對其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董某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董某對小王的死亡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小王父母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2萬余元。
法官提醒:
朋友聚會之時飲酒助興本無可厚非,但舉杯有風險,喝酒需謹慎。一是飲酒者自身要注意飲酒尺度,不要貪杯;二是勸酒行為不可取,同席者還應勸阻他人的過量飲酒行為;三是酒席組織者應當在能力范圍內盡到合理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讓參加者都能“高高興興聚餐,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