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問題

 

1、無系統性的法律培訓制度。目前,在法院內部尚未建立專門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部門,也未制定相關指導、培訓制度。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所具備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于自學、電視廣播等媒體的宣傳、司法局和法院的法律指導。法院作為審判職能部門,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線審判,在法律宣傳和培訓方面多采取不定期送法的方式,或者集中培訓某類法律。

 

2、指導方式簡單、零散。目前,法院一般采取以咨代訓的方式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方式比較簡單和零散;未固定專門法官對調解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和指導;未有針對性地對當前社區多發性民事糾紛、調解程序、以及涉及基礎調解的法律進行培訓、宣傳和指導。

 

3、指導無聯動的長效機制。對人民調解工作負有指導義務的部門之間對指導工作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未有效地利用已有資源,整合信息,建立聯動、長效的指導工作機制。如人民法院對調解組織的指導工作多流于形式,采取短期、臨時的方式;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協調和溝通不夠,制約了對調解組織的指導。

 

4、未著力解決調解員的畏難思想。調解員普遍存在畏難思想,認為可調可不調的就不調;沒有建立起科學有效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對調解員沒有相應的工作激勵措施,其進行的人民調解工作隨意性很大。

 

二、建議與對策

 

1、開展多元化培訓,全面加強調解指導。可采取集中辦班培訓系統指導、巡回辦案實時指導、庭審旁聽觀摩指導、案例分析疑難指導、電話隨機指導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和指導力度,促進調解員化解糾紛能力的提高。如有針對性地制定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培訓教材,選用典型案例充實到培訓材料中,使得法律培訓和指導能夠具有穩定性和可操作性;組織調解員集中學習、交流,或者進行庭審現場觀摩,通過探討學習提高調解技能。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案件的訴訟調解工作,通過準確把握案件的要脈制定調解方案。

 

2、建立與完善機制,精心構筑指導網絡。一方面,要結合實際長遠規劃對本地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成立專門的指導人民調解機構,制定相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辦法,組織骨干法官,完善聯絡機制、糾紛通報機制、法律服務機制、業務指導機制、法律宣傳機制、巡回辦案機制等一系列長效機制,構筑起人民調解指導網絡。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的溝通和交流,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使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做到有機結合,建立長期良好的聯絡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3、積極協助調解,加強配合與互動。要組織法官現場指導調解員進行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規范協議用語、文字表述等,不致產生歧義;把調解工作前移,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努力提高基層調解人員的素質,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化解糾紛的功能,使大量糾紛解決消化在訴訟程序之外,減輕法院的工作壓力;要增加巡回就地辦案數量,邀請或委托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并通過以案講法,以點帶面,開展生動的法制宣傳,普遍提高老百姓對糾紛處理結果的可預測能力,減少調解員的工作難度,杜絕畏難情緒。

 

4、注重經驗總結,加強成果的轉化與推廣。要及時研究當前民事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新經驗,及時向基層調委會推廣,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快速發展。同時要加強與基層調委會的聯系與合作,指導并參與對調委會處理的糾紛的總結與分析,共同研究解決的對策,以促進調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其有效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要加強對復雜、疑難的個案指導,幫助調解員疏理法律關系,分析糾紛解決的途徑,指導調解員依法進行調解,全面提升基層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調處糾紛能力。

 

5、加強司法建議,促進基層調委會工作機制的完善。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積極收集經過基層調委會調解的糾紛信息,分析其糾紛發生的起因及可能存在的隱患,適時向有關部門、單位發出司法建議,并對基層調委會進行糾紛防范、調解的指導,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糾紛及時,促使調解員業務技能的增強、工作方法的增多、辦事效率的提高、調解成績的提高,杜絕因調委會工作不當引發的基層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