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十年后,親生兒子緣何起訴?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吳皆與 徐宇紅 發布時間:2020-07-15 瀏覽次數:746
2020年3月,市民陳某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一看訴狀,竟是兒子小汪起訴要求自己支付扶養費,可自己與前妻汪某離婚時并未生育子女,怎么突然冒出來一個九歲的兒子?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這是近日江蘇常熟法院調解的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原告小汪的母親汪某與被告陳某于2009年8月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兩人于2010年6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中約定為“未生育”。后汪某又與他人再婚,并于2011年1月1日生育兒子小汪,之后又與第二任丈夫生育一女。陳某也在與汪某離婚后再婚并生育了子女。
汪某稱,在2010年與陳某協議離婚時,其已經懷孕,后來其與第二任丈夫包某結婚,孩子出生證明上登記的父親是包某。2013年經鑒定,包某與小汪之間無親生血緣關系。2019年其與包某離婚。因身體不好、收入不穩定,沒有能力獨自撫養小汪,因此其以小汪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支付小汪從出生到2019年1月底每月1000元撫養費合計108000元,并要求從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為證明上述情況,王某提交了醫院的診斷報告、孕期初診記錄及小汪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
被告陳某辯稱,離婚時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汪某已經懷孕,申請對小汪與其的親子關系進行鑒定。法院遂委托相關機構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依據先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陳某為小汪的生物學父親。
6月29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陳某支付原告小汪出生至2020年6月30日的撫養費共計人民幣68400元(分期履行);被告陳某自2020年7月起支付原告小汪撫養費每月人民幣600元,至其18周歲時止。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汪雖然是在母親汪某與父親陳某離婚后出生,但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及司法鑒定結果,親生父親陳某應依法對小汪承擔撫養義務,支付相應費用直至其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