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購房優先權
作者:董正遠 馮玉棟 發布時間:2006-11-15 瀏覽次數:3572
本網鹽城訊:吳天寶擁有一棟二層磚混結構的小樓房,建筑面積202.18平方米。2005年9月18日,吳天寶將該房出租給張軍居住,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半年,租金為每月750元。后吳天寶因瑣事與張軍發生矛盾。2006年3月4日,吳天寶決定將該房出賣。經人介紹,吳天寶與3月10日與第三人李志剛達成以34.8萬元的價格買賣該房的協議。雙方于次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租賃期屆滿后,吳天寶遂通知張軍租賃房屋已經出賣,要求其立即騰房。張軍認為吳天寶在賣房前既未通知又未征求其是否購房的意見,侵犯了其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被告吳天寶與第三人李志剛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吳天寶在將出租房屋出賣前未通知承租人張軍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第三人李志剛,侵犯了原告張軍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原告起訴被告侵權,要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關系無效,法院予以支持。據此,該院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了被告吳天寶與第三人李志剛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的判決。
房屋優先購買權是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所承租房屋的權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也規定:“房主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房客優先購買的權利應予保護。”“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該案被告吳天寶雖然與第三人李志剛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并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但由于該行為剝奪了原告張軍的承租人房屋優先購買權,所以買賣關系也就被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