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僅因為向母親索要錢物未果,就將自己的母親鎖在屋內欲放火焚燒。1214,殷地好被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年僅15歲的被告人殷地好,家庭經濟條件較好,但由于其父母親疏于管教,加之其貪玩,小學畢業后即輟學在家,整日無所事事,染上一些不良習性,甚至將家中財產變賣后供自己揮霍。2006818中午,殷地好在花完錢后向其母親索要錢款,其母親予以決絕。殷地好遂生報復之念,將麥草放入自家堂屋內欲放火燒房。在其母親發現并制止時,殷地好又強行將其母親拖入屋內,關上房門。后點燃屋內麥草,揚言將其母燒死。因莊鄰聽到呼救并及時將火撲滅,幸未造成嚴重后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殷地好為生活瑣事報復自己母親,實施放火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殷地好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