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結婚證為什么不受法律保護?
作者:邢軍 發布時間:2007-03-12 瀏覽次數:2341
楊某某與趙某某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便同居生活,2002年和2004年分別生一個兒子。2004年8月,已有兩個子女的楊某某和趙某某考慮到現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還不是合法夫妻,便想補辦一個,但由于趙某某是1985年8月出生,還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于是二人便找人用“趙××”的名字偽造一個戶口簿和一個臨時身份證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結婚手續。
法院認為,“趙某某”而非“趙××”,“趙某某”與“趙××”不僅姓名不同,而且身份證號也不相同,不論“趙××”是否存在,“趙某某”與“趙××”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趙××”與楊某某所領取的結婚證,其實質是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由于趙某某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用虛假的“趙××”這個姓名騙取的結婚證。因而認定,楊某某與趙某某之間不存在登記婚,屬于同居關系。
[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從本案看趙某某1985年8月出生,2004年8月還沒有到《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登記年齡,不符合結婚登記的法定要件,楊某某和趙某某也清楚這一點,因而用虛假的“趙××”名義到婚姻機關辦理手續,雖然最終領到了結婚證,但結婚證上登記的主體與實際的主體并不一致。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又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里所說的“親自”不僅是指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本人親自要場,而且要以自己的名義。從主體上說,楊某某只是與一個并不存在的人在法律上有婚姻關系,其與趙某某并不存在婚姻關系。從事實上來看,雖然楊某某與趙某某在一起生活了六年,并也有了兩個孩子,但并不構成事實婚。因而,楊某某與趙某某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